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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小康的制约(1)

小康不小康 关键看老乡 作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小康的制约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奋斗目标。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大重要目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不仅是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调动全体人民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积极性、创造性的要求,也是充分发挥需求对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处理好积累与消费关系、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快速提高,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78—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43.4元增加到24564.7元,增加了70.5倍;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从133.6元增加到7916.6元,增加了58.3倍。按照可比价格计算,1979—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达到7.4%和7.5%。按1985年的农村扶贫标准,1978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数量达到2.5亿人,到2010年下降到2688万人。1989—2010年,国家扶贫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303元增长到3273元。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也相应提高。1978—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从311.2元增加到16674.3元,增加了52.6倍;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从116.1元增加到5908.0元,增加了49.9倍。在这一期间,反映居民生活质量的典型指标恩格尔系数值发生了非常显著的变化,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这一指标分别从57.7%和67.7%下降到36.2%和39.3%。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而深切地感受到了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实惠。

但总体来看,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仍然明显偏低。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整体偏低。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步伐,尤其是为了加快建立起相对独立完整的民族工业体系,我国走上了一条从农业提取积累和优先发展重工业、重积累轻消费、以投资带动为主的非均衡经济发展道路,并建立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体制。要在我国一穷二白、国力极度薄弱和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实现国家工业化的目标,国家不得不采取这种能够勒紧裤腰带集中财力、物力以解决重大问题的发展方式,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功。但长期采取这种非均衡发展方式,不仅严重制约了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更削弱了农业农村的发展基础、损害了农轻重之间的平衡、打破了投资消费之间的相互带动关系。据国家统计局2000—2010年资金流量表的数据,居民收入、劳动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分别由67.6%和53.3%下降到60.4%和47.8%,分别下降了7.2个、5.5个百分点,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不断减弱。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经历了一个明显的马鞍形。1978年,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比为2.57∶1,20世纪80年代中期曾一度降为1.82∶1,此后又逐步扩大,到2009年达到3.33∶1,尽管从2010年开始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又出现缩小的迹象,但直到2012年仍然达到3.1∶1,大大高于国际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般在2∶1以下的水平。1978—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绝对额的差距从209.8元增加到16648.1元,扩大了78.4倍。三是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较大。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水平大大低于东部地区,2012年,东部、东北、中部、西部地区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0817元、8846元、7435元、6027元,比值为1.79∶1.47∶1.23∶1。2012年,农村高收入户、中高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五个组别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9009元、10142元、7041元、4807元、2316元,比值为8.2∶4.4∶3.0∶2.1∶1。近二十年来农村内部呈现出收入差距明显拉大的趋势。按照新制定的农村扶贫标准测算,2010年年底我国人均年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的贫困农民有1.28亿人。国家扶贫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仅相当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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