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节 共同富裕的所有制思考——共有制(14)

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改革 作者:蒲坚


知识性强大的力量在于增量知识正在呈现出打破规模经济约束的潜能,其进步的前景意味着方式跃迁。阳光、风、海水、空气无处不在,普惠所有,不用市场交换和竞争,也不会导致战争侵略。原本分化占有、集中垄断造成的利益纷争和失衡在知识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全部化解。知识性匀分原理昭示着当分布不均,以国界分化占有的有形一次性能源枯竭,知识性的力量就是最后的力量。到那时,就会按照知识增量的比重定义国内生产总值。就现实而言,中国人民最宝贵的资源就是人的知识、智力、智能,取之不尽,潜力巨大,而中国人的智商是得到世界科学公认的,因为它是创意、创造、创新的源泉,也是国之力量的基础。思想的本性和民族的潜能正是一座未开发的蕴涵着一切伟大原创的宝库。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就来源于此,未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红利也来源于此。实践中,共有制构建了新型生产关系,契合了知识的发展和内在需求,从本质上完备了一种对知识协作的妨碍最小、交融成本最低、共振效应最大的所有制。

(十)土地

共有制的思想逻辑认为土地与国民同呼吸、共命运,是国共同之基,民共同之本。土地是共有的。自然法学说的 J·S·穆勒—H.乔治地租理论如此,马克思主义和现行的中国土地所有制也如此。国家所有是大共有,集体所有是小共有。将土地和产业资本从个人和小利益集团手里释放出来,让地租与其附着的利润为全体共有人分享是理所当然的。“地价高涨,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的进步……这种进步和改变的功劳,还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有由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高涨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 ”“土地价值不表示生产的报酬……它表示垄断的价值。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土地占有者个人创造的;而是由社会发展创造。因此,社会可以把它全部拿过来。 ”事实也是如此,土地现实的市场价格,包含众所周知的巨大的自然增值部分,应属于社会全体所有,尤其是在社会主义中国。如果按照市价补偿,那无疑将共有土地自然增值部分视为个人私有财产,是对其他共有人明目张胆的侵害,也有悖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另外,中国的行政体制使各种行政权力高度集中,结果是,各种生产、生活要素,医疗、教育以及政治文化要素都呈现高度集中的态势。在一些大城市行政权力中心和发达区域,产业和人流饱和聚集,推动周边土地疯狂升值,这部分价值往往是国家财政转移投资,要素集中造成的非理性需求和人为稀缺性形成的高额附加财富。这是这些年来,要素集中城市地价持续升值、不动产价格一路攀升的制度性原因。这些巨大的额外财富为少数农民、利益相关者和地产商偶然性独享,不仅有失公平,造成人为的贫富差距,也成为社会不满的原因。究竟土地增值归公还是归私,“土地开发权”产生的权益要不要与土地所有人分享,都是摆在土地改革面前不能回避的课题。事实上,围绕着这 3种情况,从来没有停止过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冲突。是否能找到一种工具、一种制度安排,将三者的利益统一起来,弥补三者各自的缺陷,趟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土地增值分享的新道路,正是本书之后要讨论的土地信托化的出发点。现实中,农民和劳动没有与清晰的、正式的、人格化的土地法律表述体系产生有机结合,也就不能制造额外的增值。因此,劳动是孤立的,土地资产是僵化的——将资产转化为资本的活力是虚妄的。信托共有制潜藏着所有权的人格表述路径和僵化资产转化为资本的固有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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