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信托共有制实现了个人财产社会化和产权成分多元化。信托共有制运用信托手段,集合分散的社会资金,并利用其特殊功能进行整合与优化,再将资金投入到我国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实现由资金到资本的飞跃。这个集合的资本不是民众资金的简单加总,而是马克思所说的“不再是相互分离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信托资本的本质表现为,既保证了信托个人所有权属性,又体现了个人不能占有和控制全部资本的共有权属性,使信托资本脱离于私人财产成为直接的社会共有财产,是马克思所说的“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实现个人财产社会化,并在所有者社会化的前提下,扩大了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空间范围,最终表现为产权成分多元化。信托共有制的产权成分是在法律框架下,实现多元产权主体共融,其主体可以表现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拥有合法财产,并愿意将其财产权进行转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信托在整个运行过程中,以信用为依托,以法律为基础,明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到了委托人所有权不变,拓展了产权主体,集合了委托人闲散资金,形成了高效的社会资本;通过二次经营代理,实现资本增值,满足民众的投资诉求,弥补民众投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缺失,实现经济发展利益的普惠与共享。
二是,信托共有制基于三权分离,实现产权包容性。共有制的产权包容性体现两方面含义:一是产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二是产权的开放性,即产权在社会范围内的自由流动、自由组合及自由交易。实践证明,信托共有制基于三权分离,满足共有制产权包容性的实现条件,实现了使用权和受益权的流动,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融合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经济发展形式,容纳了多重生产力发展的空间、能力和结构,其潜质要比单一的生产关系内涵更丰富,空间更包容,做到了多元产权主体共融,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
(二)信托共有制是一种中间制度安排
“一切都是经过中介,连成一体,通过过渡而联系的。 ”信托共有制依托其“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表现出制度的灵活性和高效性,构造了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形式,实现了共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中搭建了一座桥梁。
多年来实践证明,要实现共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仅局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是股份制等共有制实现形式是不行的,必须要创新所有制形式,明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属,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和赋予个人财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和共同占有,即在明确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的同时,体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属性。信托共有制以信托为手段,变革了企业产权结构,实现个人财产社会化和产权成分多元化,构建公司化、法人化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共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