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节 信托共有制(5)

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改革 作者:蒲坚


根据《信托法》,运用信托这种财产管理制度,财产权利被区分为名义所有权、实际所有权及管理权,三者分别为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拥有。受托人拥有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因而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益人拥有实际财产的所有权,从而能够享受到财产权产生的经济利益。通过信托设置,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财产可以从委托人手中过渡转移到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受托人手中。受托人发挥专业能力,使得财产得以聚集,得到有效管理及专业投融资,使制度经济学理论中包括集聚引致的规模效应及专业化管理产生的财富效应得以实现,同时也保证了财产发挥更大的性能。

2.信托三权分离制度与新制度产权理论的内在逻辑

西方权益分割理论认为,由个人或机构完全拥有财产的各种属性和完整所有权对实现济利益未必最有效。而将个人或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分割给不同的属性赋予的不同主体,如包括把所有权、收益权及管理权等通过特定的制度设置分别给不同的管理主体进行经营,会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率。但前提是有完善的配置制度作为保障,确保当所有权分割重构后,对资产运行的各个环节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不同属性的管理人加以约束和限制。财产所有权人的独占与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安排,会产生不同的经济运行的模式,从而促进更高的配置效率,信托机制正是充分利用了这个制度优势,体现了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制度优势,而信托公司本身正是这一制度优势的主要运行主体,使得流动性较差的或是缺乏流动性的金融资源转变为既富有流动性而又不失安全的资源,从金融资源闲置的领域流向急需资源的领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经济学理论认为,权益分割理论是经济有效运行的理论基础,也是经济运行规律的体现。而权益分割理论认为,产权是经济运行规律的核心要素在于产权具有资源配置的功能。从这个角度来讲,产权本身具有资源配置的功能。而产权主体的变动也同时影响资源配置状况,包括改变资源在不同主体间的配置,改变资源的流向和流量,改变资源使用的分布状况。也就是说,产权的变化直接改变资源配置状况。另外,产权状况甚至影响决定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高度集中的产权状况决定资源配置的计划调节,分散的、多元的产权主体状况决定资源配置的市场调节,二者的不同组合决定两种调节方式的不同组合。产权具有资源配置的制度功能与信托具有的产权分离和权益重构功能及其演化出来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二者之间的本质功能契合统一。这种制度内在的关联性正是本文论述信托中介作用是促进资源配置有效途径的理论基础。

另外,现代权益分割理论认为“产权制度下产权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互匹配,正是相互匹配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却限制了很多财产权利的自由配置,使得人们的产权活动失去了灵活性” 。声誉制度建立了隐性激励机制,避免了受托人的短期行为;多劳多得等机制在信托财产资源配置过程中,既能实现信托的微观效率,也能改善整个社会的配置效率。信托通过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制度设置,使得金融资源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受益权分离,同时,也直接实现了“三权约束”,契合了权益分割理论资源有效配置的内在机制。信托通过独特的机制设置,改变信托财产权形式上的归属,实现金融资源主体权益的重构和资本活动知识增量的优化,同时通过特定的法律约束信托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结构,保证了金融资源的安全性,为增加金融资源的流动性,促进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信托关系人权利配置实现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分离。 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离使得信托资产所有者得到并保留财产的剩余收益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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