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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信托共有制(10)

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改革 作者:蒲坚


三、信托共有制的制度优势——遵循共有制发展路径

我们国家的制度设计走的是一条以共有制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并将共同富裕作为最高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大的公约数。因此,我们认为共同富裕是共有制的最高目标,也是唯一目标,而实现共同富裕是共有制的路径安排。

信托共有制作为共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实现了自由人联合体的权利清晰化、利益分享的普惠化,天然契合了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原则,一手托公平,一手托效率,调和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在个人所有与社会占有之间的矛盾。

有机融合了共有制和市场经济,明确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财产所有权的独立性,依据贡献率实现资本民享,进而实现金融普惠,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制度安排上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遵循共有制发展路径。

(一)明晰信托所有权归属,实现资本民享

所有权是一个法学概念,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权逐渐被产权所替代,即所有权与占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受益权等权项一起,通过法律和契约,构成了具有可交易性和复合性的产权。产权制度的产生,为信托共有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纵观市场经济发展历程,先后经历了产品社会化、劳动社会化和产权社会化 3个社会化过程。其中,产权社会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标志,是实现共有制的基石,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开端。而信托共有制在实现产权社会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所有权归属,进而优化分配方式,实现资本民享,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共性,遵循了共有制发展路径,是马克思期待的“社会所有制的主要形式”。

明晰信托所有权归属,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权利清晰化。信托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所有权和受益权、经营权和受益权三权分离的特点,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资金,通过代理方式,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集合民众的资金将其转化为高效的社会资本;委托人又通过自己所持有的信托产品,依托法律,赋予受益人享有资本收益的权利。信托所有权的初始来源是委托人,随着信托关系的建立,信托便属于受托人“所有”,即委托人享有终极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法定所有权。委托人不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 4项权能,而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持有、转让取舍交易的方式,激励信托高效运行,防止信托滥用权利。受托人行使经营权,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参与任何具体经营和管理。信托的所有权归属没有发生改变,所有权内涵是以委托人个人所有为基础的共有财产,委托人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益,保障信托资本的自由流动,实现产权的开放性。而受益人分享社会资本投资权益。在信托资本运行过程中,所有权归属没有发生改变,体现了产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调动了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实现了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实现资本民享。在多元产权主体的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具有劳动者和信托资本所有者双重身份,受托人具有劳动者和信托资本管理者双重身份,受益人具有劳动者和信托资本受益者双重身份。实现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体现委托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所有者地位,保障受托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使用者地位,明确受益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受益者地位,分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果,为劳动者共同富裕提供必要的财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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