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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从根源上解决通货膨胀:新计量单位和电子货币05

新金融秩序 作者:(美)罗伯特·席勒


以篮子计房租的好处并不总是在于这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承诺方式。除非你已经与人签订了长期性的、以篮子计价的固定额度租房协议,否则你随时都能变更自己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以篮子计价而不以货币计价的好处是,你能够从协议签订中获取一种与传统不同的思维框架,在新的思维框架下,你获得的优势就是不必再根据通胀程度调整租金;这笔钱会自动调整。你或许在以后多年中都能把房租维持在一个稳定的发展单位数额上。

相比之下,按照目前智利以外所有国家通行的方案和实际操作,一段时期内向租客收取的、根据真实通胀情况调整后的房租(即房租等额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呈现一种锯齿状的排布。因为从实际操作和情感反应上来说,房东和租客都很难对房租做出任何改变,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多数都在一年以上,房租都会保持在一个固定的货币数额上,直到房东下定决心弥补因通胀而损失的房租时,这个数额才会突然猛涨。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通胀都会以相对平稳的速度发展,房租的调整也只会时不时地出现,房租的实际价值就追随通胀的走势呈现锯齿状的排布,在前后两次房租调整之间都会逐步下跌,然后在最新一次调整时猛涨,随后又出现下跌。这种体系在房东与租客之间造成了偶发性的冲突,同时也造成了实际房租的无规律排布。

我们现有的体系是允许我们使用指数的,而且有时我们也确实编制相应的指数,但普通民众仍然对指数的概念非常陌生。公众难以接受指数的原因很多,大多数人并没能深入理解未来通胀的潜在不确定性,从而也就不会关注不可预期的通胀造成的收入再分配的不平等。绝大多数人都惧怕在协议中加入数学公式(也就是使用指数的规则),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天然地以货币作为思考的基本单位,仿佛货币就是价值的最终度量工具。

我最近在波士顿的地铁车厢里看见一块已经被擦得发亮的铜牌,上面用镀釉的红黑亮色字写着:“禁止吸烟——普通法第272章第43A节之规定,违者处以10天以下拘禁或50美元以下罚款或二者并罚。”我一直想不通,为什么这两种处罚会被视为同样严厉的惩处,仅以个人标准而言,10天拘禁远比50美元罚款要严重得多。我想,如果在设计之初这两种惩戒的严厉程度对等的话,那么当时制定规则的人对一天薪酬的估值是5美元,但是法律规定的最低薪酬是每小时5.15美元。后来我意识到,这些规定都是很早之前就定下的,当时10天的工资差不多就是50美元。最后我查清楚了,这些规定是1968年开始执行的,当时的工资和物价还不到现在1/5的水平。立法者在当时就没有把罚款与通胀挂钩——他们当然不会那么做。铁路运营单位肯定不会在车厢的告示牌上写,现在的罚款是50美元乘以现在的消费者物价指数,再除以1968年的消费者物价指数。没有人会真正执行这种方案,同样其他上百万个地方也不会采取类似的方案。

由于不能编制并利用指数,导致我们的生活中存在许多恶果,其中最明显的一个就是以货币定价的储蓄工具。长期以来,债券都一直被宣扬为“安全的”投资,是那些厌恶风险的人在股市之外最理想的选择。但是,经过近20多年的研究,杰里米·西格尔发现,1802~2001年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美国的股市投资才是真实意义上更安全的投资。但时至今日,货币幻觉使得大多数人觉得,如果普通债券能够一直持有到期,那么其根本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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