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无限责任制企业的股票存在诸多严重问题,但对当时那个年代的立法者们而言,有限责任制的优势并不明显。历史学家戴维·莫斯详细记录了1811年前后针对这部纽约州法案及有限责任制引发的社会讨论。在提倡推出有限责任制股票时,许多立法者认为,当股东不再受企业破产的严重影响时,企业有可能在日常经营中追逐过度的风险。在有限责任制体系下,当企业经营不好时,股东不用为企业的亏损承担责任,但是企业经营较好时,他们能赚得盆满钵满。用现在的话来讲,当时的立法者就比较担忧有限责任制可能造成的道德危害,只不过当时“道德危害”这个词还没有被发明出来。
此外,美国宪法第一节第十款明确限制,各州立法时不能“削减按协议应负的责任”。1811年之前,企业在签订任何协议时都可以自由协商,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签订协议时可以把股东的债务排除在外。1811年在新英格兰地区推出的这部法案,其核心规范之一就是要求以后企业所签的都是这种排除股东债务的协议,所以这部法律削减了人们签订协议的自由度。在当时的人们看来,这部法案限制了无限责任制协议的出现,这种做法到底是不是一件好事,谁也说不清。自由国度的国民难道没有签订任何类型协议的自由了吗?此外,在实际操作中,无限责任制几乎没有给人们造成过严重的危害,因为1811年之前还没有出现过无辜的股东因企业债务而被追债的情况。
仅以纽约州后来出现的成功企业的数量而言,这个实验应该是成功的,所以其他各州逐步效仿推出了类似的立法。加州是最后一个推出同类法案的州,时间是1931年。纽约州的工商注册通用法在纽约发展成为世界金融中心的过程中让其占尽先机,同时也成为英国、德国、法国和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使用的工商注册法和有限责任制的范本。
因为人们经常会刻意夸大初始投资之外的资金可能出现损失的概率,所以有限责任制的出现也让人们更容易接受企业股票。心理学家们通过实验记录,证实了人类确实存在一种夸大微小概率的心理倾向。在无限责任制体系中,随便一点儿小额度的投资都可能给持股人带来巨大的灾难,投资者的想象可以在对损失的担忧中被无限放大。
推出有限责任制之后,投资者不用再担忧灾难性的后果。他们在最坏情况下所要承担的损失就是当初购买股票付出的金额。但鉴于我们对人类心理的研究所知,他们极有可能设想企业经营出现难以收拾的烂摊子,会不自主地假想自己可能不得不赔偿超出自己投资值无数倍的资金。因此,正如戴维·莫斯所说,有限责任制之所以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就是人类有一种夸大小概率的倾向,使得投资股票成为一种可以获取快感的行为: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脑袋里只会设想股票上涨的场景。投资股票变成了一种和买彩票差不多的行为,许多人都认为这会给自己带来快感,也就是投资者可以畅想大赚特赚,但是不用担忧发生重大问题。当人们对股票投资形成这样的思维框架之后,社会对股票的需求必定增长,鼓励许多投资者小额买入多家企业的股票,由此给企业创造比较丰富的融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