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经济体制过渡中的腐败问题(5)

双重悖论:腐败如何影响中国的经济增长 作者:(美)魏德安


虽然不完美,但中国的反腐工作却很重要,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对腐败蔓延起到了遏制作用,起码让有腐败企图的官员明白了腐败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腐败官员可能面临着严厉的法津制裁,甚至被判处死刑,而且每年被惩处的腐败官员数量非常大。从更加广泛的角度来看,可以发现中国政府持续性的反腐工作与那些从来不反腐或者反腐工作纯粹由政治内部斗争驱动的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我要说明的一点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反腐工作没有政治因素的驱动。显然,地方政府会掩盖某些具有政治敏感性的腐败案件。我也不认为政治因素不会影响被起诉的对象。但中国政府的确曾经打击过一些政治上的“大老虎”,包括北京市原市委书记陈希同和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二者都曾是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虽然我们认为在这些案件中派系政治可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是在这两起案件中涉案官员都曾处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层,可最终却都被曝光、起诉、被判入狱了。所以,我在第六章指出,在改革逐步深化、国有资产逐步转让给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刺激腐败加剧的同时,中国共产党持续的反腐运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的加剧。

如果说中国的腐败加剧真的是转型时期的特殊现象,那么我们应该能看到中国腐败的性质以及腐败高发领域都出现了很大变化。具体来讲,我们应该能看到自体腐败(比如官员盗窃国家财产)与交易型腐败(比如官员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利益交换)之间的平衡态势出现了变化。在改革早期,大部分有利可图的资产都被国家控制着,结果试图以权谋私的官员就会盗窃、掠夺国家财产,而后来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兴起为官员出卖权力、收受贿赂、以权谋私创造了新条件。因此,我们应该能看到中国法律定义的贪污和行贿之间的对比态势会发生变化,而且我们还应该能看到挪用公款的情况越来越多。挪用公款是一种腐败形式,是指官员在未经批准、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非法利用公共资金放贷或从事经营活动,将利息或利润据为己有的行为。除了掠夺与贿赂之间的对比态势发生了变化,我们还应该看到涉及国有资产非法转让、金融交易、土地转让以及商业贿赂的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

我认为中国的腐败与改革是共同演变的,而且1992 年邓小平提出大力深化改革的号召之后,腐败性质开始出现变化。持有这种观点的并非只有我一个人,事实上,很多分析人士都认为中国的腐败经历了演变历程。比如,孙岩就把中国改革时期区分为“计划内时期”(1980~1992 年)与“计划外时期”(1992 年之后)。孙岩认为:在计划内时期,腐败的主要特征是官倒、公共合同欺诈与操纵政府宏观调控;在计划外时期,腐败则蔓延到了公共投资、信贷分配、土地转让、区域规划、税收等领域。孙岩还指出,在官员任期即将结束时容易出现任人唯亲、贪赃枉法的现象。公婷也以1992 年为分界线,她认为在邓小平视察南方之前,占主导地位的腐败模式是官员利用计划内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套利,而改革的拓展与深化导致腐败蔓延至众多新领域,包括房地产开发、股票市场、税收系统、金融系统与商业部门。与此同时,由于对外贸易日益增多、关税税率偏高,导致走私活动的猖獗,引发了腐败行为。公婷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腐败官员逐渐形成了正式的组织,腐败过程的组织性大为提高,结果出现了她所谓的“集体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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