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进一步说,他并不反对制定新的政府、社会规则和规范,以建立或巩固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权,而正是这一点,人们一直有所误解。他在《通往奴役之路》之前发表的文章《自由与经济制度》中就清楚地阐释过这一思想:我们可以“计划”一个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并宣布长期不变的普遍的规则体系,它可以提供一个制度框架,在其中,每个人该干什么以及如何维持生计都由个人自己决定。换句话说,我们可以设计一种体系,给予个人尽可能广阔的发挥其主动性的空间,并且最有利于个人实现有效协调。创造法律框架的这项任务是早期自由主义者无法完成的。他们以功利主义为基础证明了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的正当性,然后就觉得万事大吉,用同样的标准来衡量具体的财产、契约法律。然而,下面一点应当是显而易见的:财产权的精确内容和具体限制是什么,国家如何及何时强制执行合同,需要像对待普遍原则一样予以更深入的具体分析。
同样,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提出:“自由主义主张尽可能充分地让竞争力量充当协调人们活动的手段,而并没有主张听之任之。其依据在于,自由主义者坚信,如果能够创造出有效的竞争,这种竞争就是引导个人的最好办法。自由主义者并不否认甚至要强调,为使竞争正常运转,也需对法律框架进行深思熟虑,不管是现存的法律规则还是过去的法律规则,都难免有严重的缺陷。”
哈耶克强调:“在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中,没有什么是静止不变的教条。组织事务的根本原则是,我们应当尽可能多地利用社会的自发力量,而尽可能少地诉诸强制。这条原则在具体应用时可有多种表现形式。深思熟虑地创造某种可使竞争发挥有益作用的体系与被动地接受现有制度,这两者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哈耶克的看法是,政府不能被动地接受社会中存在的任意一个规则。在他看来,政府应当改造社会规则,以使之有能力创造更广泛的竞争和自由。1945 年,芝加哥大学组织他与两位和他唱反调的专题讨论组成员,就《通往奴役之路》进行了一场全国广播讨论,在这里,哈耶克最恰当地阐述了他对这方面的看法:有两种互相对立的组织社会事务的方法:一个是竞争,另一个是政府指令。我反对政府指令,但我也想让竞争发挥作用……你在这次讨论中使用的“制订计划”一词太含糊了,近乎毫无意义。你似乎把所有的政府活动都称为制订计划,并且认为有人在反对一切政府活动。确实有很多人反对政府制订计划,但他们这样做并不意味着他们认为根本就不需要政府。他们希望把政府限定在某些职能上……这里的讨论跟别的场合一样,一直非常混乱。我想指出的是,组织社会事务有两种基本的、非此即彼的方法。其中一种是依靠竞争的方法,而它如果要有效发挥作用,就需要政府从事大量活动以使其正常运转,在其不能正常运转的时候弥补其缺陷……我要强调的是,在你能够创造出竞争环境的地方,你就应当依靠竞争。我一直都在说,生活在这个国家的每个人都应获得某种最低限度的收入。我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我并不认为,竞争制度可以在法律体系没有得到有效的强制执行,并被明智地制定的情况下正常运转。
哈耶克追求的是人的自由。他认为,人们应当享受尽可能高的物质生活水平。与他开展讨论的两位分别是查尔斯·梅里亚姆和梅纳德·克鲁格,前者是芝加哥大学著名政治学家,后者曾是美国社会党副总统竞选人。梅里亚姆的传记作者是这样形容这场讨论的:“听众们一定被讨论者之间这么快就形成敌意弄糊涂了……他们不了解的是,在那天晚上录制节目之前进行的6 个小时的准备性讨论就比平常的讨论火爆得多,节目一开始,梅里亚姆和哈耶克都没怎么遵守讲话时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