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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过去的丈夫与妻子(7)

婚姻史 作者:(加)伊丽莎白·阿伯特


东欧的婚姻模式与西欧几乎是对立的。大多数人年纪轻轻就结了婚,加入某个已经存在的大家庭——通常是新郎家,而不是组建新家庭。通常一个大家庭中包含多对已婚夫妇,他们一般是亲戚关系,还有其他亲戚,如未婚的兄弟姊妹或者鳏寡的长辈。这种模式所导致的结果之一便是很少有人会独自居住或者和没有亲缘关系的人住在一起(在远东地区,新婚者组建新家实际上是被禁止的)。

地中海模式的特点是年轻的新娘嫁给较年长的丈夫。就像东欧婚姻那样,新婚夫妇很少组建新家,而是加入原有的大家庭或者从中分出一支。因此,社会上的大部分家庭都是由一代以上的人或一个以上的小家庭组成,包括许多亲戚在内。

地中海模式与东欧模式的主要不同是由二者的社会、文化与经济背景的迥异所决定的。首先,丈夫年龄较大的话,其父亲可能已不在世,这会极大地影响到家庭的收入与生计。例如,父亲去世后,男性就获得了法律上和社会上的独立,他在社会和家族中的地位也会相应改变;通常,家族中由年龄最大的男性担任族长。在古罗马,四分之三强的男性和二分之一的女性在结婚时父亲已经去世,父权——罗马男性在其家族中终生享有的权力——的影响大为减弱。不过,还有一种婚姻模式是多配偶制。一般来说,只有富人才可能拥有多个配偶。中国的男人可以娶一位以上的妻子,还可以纳妾。这种婚姻制度所导致的不寻常后果之一便是,现在有150万的中国男人都是爱新觉罗·觉昌安——清朝创立者努尔哈赤的祖父——的直系后代,因为他的子孙有许多妻子和小妾。另一方面,只有一个妻子的普通中国男人平均每人只留下20个后代。

《圣经·旧约》中的一些著名人物也拥有多位妻子,包括亚伯拉罕、大卫、所罗门王等。所罗门王有700个妻子和300个小妾。马其顿的菲利普国王和他的儿子亚历山大大帝分别拥有多名妻子。一夫多妻在贵族和其他特权阶层中并不鲜见。随着基督教的发展,教会逐渐开始反对一夫多妻,部分原因也由于希腊—罗马文化提倡一夫一妻制。“现下的时代,在保持罗马风俗的同时,我们不再允许娶更多的妻子。”圣奥古斯丁指出。

然而,后来出现的伊斯兰教却没有禁止一夫多妻制。《古兰经》限定,每个穆斯林男子最多可以有4位妻子。先知穆罕默德曾经建议一个拥有11位妻子的男人与其中的7位离婚。“如果你担心自己无法公正处理孤儿的问题,”《古兰经》如是说,“选择两到三名女子与之成婚;但是,如果你担心自己无法公正对待她们,那么最好只娶一位妻子。”与中国的婚姻制度——妻子可以管理其他小妾——不同的是,伊斯兰教认为一个人的所有妻子都是平等的。

与此同时,崇尚基督教的欧洲数个世纪以来都在努力废除多配偶制,不过,很多神学家认为,离婚比多配偶还要道德败坏。亨利八世想抛弃他的第一任妻子阿拉贡的凯瑟琳时,教皇克莱门特七世及其顾问一度建议国王再娶一位妻子,这样就能避免离婚并且保证第二位妻子可能生下的男性继承人的权利。

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并没有在《圣经》中找到多配偶制值得谴责的依据,因此他持有类似的观点;这在他针对黑森的腓力的通奸行为的建议中可见一斑。腓力抱怨他与萨克森的克里斯汀的婚姻有名无实,意欲撕毁婚约,路德建议他再娶一位妻子,而且是秘密结婚,以避免流言和被处决的风险,结果导致腓力被判重婚罪。(腓力与玛格丽特·冯·德·萨勒秘密结婚的消息泄露后,路德催促他否认此事。)19世纪初期的北美洲,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俗称摩门教——恢复了已是奄奄一息的“一夫多妻制”或多配偶制,原因是其创始人约瑟夫·史密斯受到“教会中的长老应该娶一个以上的妻子”的“天启”。虽然一夫多妻制在摩门教内的推行犯了众怒,但史密斯并没有栽在一夫多妻制上。1844年,他因宣称自己是美国总统候选人而以密谋叛国罪被捕。一群约有150人的持枪民众冲击了史密斯所在的监狱,把他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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