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选择条款
如果没有法院的协助以主张合同中所列出的权利与义务,最佳合同的价值将受到限制。 主张权利时,听取争议的法院很重要。有能力处理争议的法院可由双方同意的方式产生。选择法院的方式及有效协议的履行要求等,都是复杂的法律问题,须以适用的法律来决定。
仲裁
另一种法律诉讼的途径为仲裁,诉讼双方常被建议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相较于法律诉讼,仲裁有不少好处。如,双方可以指定仲裁方,确保处理法律纷争的仲裁委员会具备该案件所需的专业知识。
仲裁方元须具备律师资格,可以是其他方面的专家,特别是 E 方面的专家。尤其是对那些法院很少处理的案件内容,以及当法官缺乏专业经验时,以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会是不错的替代方案。相较于法院,仲裁方式其中一项优势是:可在国际上主张仲裁法院的决定。全球 145 个国家所承认的纽约公约,均承认并保证执行国际仲裁法院的判决。各个国家法律判决的国际强制执行力会受到诸多限制,至少在欧盟会员国以外的国家便是如此。
相较于一般法院,仲裁法庭进行的诉讼无法上诉,所以也算是仲裁的一项缺点。除非双方同意另做选择,否则仲裁法庭的判决无法上诉。
双方可于事先在合同中签订仲裁协议,规划好法律纠纷的仲裁法庭,也可于争议发生之后再行签订仲裁协议。所适用的国家法律可能会针对仲裁协议的法律要件,制定特殊需求。
执行法律裁判
如果法律裁决不能对不服的一方进行强制执行,裁决便不具实质上的价值。也就是说,即使有一方不同意也需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持异议方而言,必须斟酌是否接受法院的否决裁定。
若由欧盟各会员国内的法院进行裁决,欧盟各会员国将会强制执行裁决。但是必须考虑到欧盟各会员国的诉讼质量与执行时间并不一致。
如需在欧盟境外强制执行法院的判决;或由欧盟境外法院做出判决,而判决执行地点在欧训境内,除非各国之间己制定相关的国际协议,各国才会承认裁决并且强制执行。 然而,目前只有部分国家认可欧训境内各国之间的国际协议,并可强制执行法律判决,所以不能保证欧盟外的国家具有裁决强制执行力(例如,奥地利及美国间,或德国与美国之间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