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判例二]穆罕默德案

断臂上的花朵:人生与法律的奇幻炼金术 作者:(南非)奥比·萨克斯


——政府必须作为尊重人权的榜样

一个人被我国政府遣送到美国接受恐怖主义的控诉,但事先却没有获得美国政府保证,就算他罪刑定谳也不会被处死。这样的做法合乎我们的宪法吗?

判决是以宪法法院的名义完成的。

宪法法院:

穆罕默德用化名与假护照入境南非。他为了申请政治庇护,用假信息来证明他的资格,并在申请期间获得临时签证以暂时在南非停留。这些因素成了南非政府遣送他出境的原因。然而,故事还没完,真正的关键在于穆罕默德取得临时签证之后发生的事。美国联邦调查局发现他是美国驻坦桑尼亚大使馆爆炸案的嫌疑犯,因此发出国际拘捕令,并与南非移民局在一场联合行动中逮到他。两天之后,在违反法令的情况下,南非当局将他送交给联邦调查局,好让他在美国接受大使馆爆炸案的审判。他一到美国就被与爆炸案相关的各种罪名起诉,而且法院告诉他,若是罪行确立他会被判死刑。南非当局与美国联邦调查局在磋商将穆罕默德移交美国政府的时候,必定也知道他有被判死刑的可能性。

另外一个嫌疑犯,马赫穆德·萨利姆(Mahmoud Mahmud Salim)也被怀疑涉嫌参与爆炸案,于是从德国被引渡至美国。德国已经废除死刑了,同时也是《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的签署国。德国政府于是与美国交涉,要求美国政府保证就算萨林被定罪也不会被判死刑。对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来说,这样的做法才合理。

既然我国矢志要以人权为重,我们就必须对人的性命与尊严予以加倍重视,国家在任何行为上也都须以此为念。但是,我国移民当局在将穆罕默德移交美国时,未能确保他不会被判处死刑,算是置穆罕默德的生命权于不顾。他该有的人性尊严被尊重、被保护的权利,以及他该有的不受残酷、非人道、羞辱式惩罚的权利,也都被忽略。

(宪法法院特别强调人权法案所要求于国家的积极义务,即“保护、促进,并实现人权法案所举出的权利”。接着继续指出:)南非政府与外国政府合作,将一个逃犯移往另一国,但这个逃犯既不是该国国民,而且除了将在该国接受可能被判死刑的审理之外与该国也无任何关系,这么做是与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相悖的。政府未能克尽保障每一个南非人生命权的义务,也背弃了隐含在宪法中的承诺,即南非不会施以残酷、非人道、羞辱式的惩罚……

将穆罕默德交给美国政府代表来处理遣送至美国的事宜是违法的。这是一个重大的判决。南非是一个年轻的民主国家,因此仍在摸索如何最能实现宪法推崇的价值与理想。因此,国家以身作则非常重要。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Brandeis)在奥姆史戴等人对美国(Olmstead et al.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把这个原则说得最好:“在法治国家中,若政府不能兢兢业业地遵守法律,政府的存续就要岌岌可危……政府是强大且无所不在的导师。无论是好是坏,它都是所有人的榜样……如果政府自己带头犯法,人民就会轻蔑法律;它告诉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制定法律;它将导致无政府状态。”这个警告来自一个遥远的时空环境,但实在是放诸四海皆准之至论。特别是对我国而言更是有切身的关系:在过去的历史中我们看到国家为了自己的目的将法律扭曲,而在今天,我们有可能为了打击犯罪而采取可议的手段。在面对想要摧毁政府的组织性暴力时,这个警告更需铭记于心。国家的非法行为不仅不能强化宪法秩序的正当性,反而会削弱它。在本案中,南非政府代表的两项作为有悖于宪法,其一是没有确保穆罕默德不会被判死刑就将他交出去;其二是在他没有清楚意识到自己的权利,甚至被剥夺获得法律咨询权的状况下,利用他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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