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耍猴人之“罪”(3)

最后的耍猴人 作者:马宏杰


这一点,我在随后和本案的辩护律师宋杨通电话时也得到了证实。宋杨告诉我说:“这个案子一开始就有问题,第一次刑事拘留时,他们不起诉这四个耍猴人,而是在耍猴人被取保候审后找他们反复索要猴子时才再次起诉,这种做法不合常理。另一个疑问是,这个案子的事发地是牡丹江东安区,森林公安局不在事发地所属的东安区的检察院、法院进行刑事起诉审判—在牡丹江周边就有海林、柴河、林口等几个林业检察院、法院,为什么却要跑到80多公里外的东京城镇林区检察院、法院去进行刑事审判?其中最关键的是,那只已经死去的猴子谁来承担责任?如果耍猴人没有罪,那就意味着牡丹江森林公安局之前对他们的拘押是执法错误。”

牡丹江森林公安局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牡丹江市区检察院、法院没有人愿意接这个不成案子的案子,而现任的牡丹江森林公安局局长之前是东京城管委会主任。这个因果关系显然不言而喻。

对此,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拿出黑龙江高检、高院、公安和林业部门联合颁发的〔2008〕123号文件,说文件中有可以异地审理的规定。宋杨律师说:“即使有这样的文件规定,它也不能取代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检察院要接异地的案子,必须要有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没有上级检察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就意味着东京城镇林区检察院越权参与了这个案子的审理。”

9月14日,张俊然和江湖拍客老曹赶到了牡丹江市,他们在当地调查多日,在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见面中录、拍了大量的录音和录像,还出庭旁听了整个审判过程。

9月23日上午,东京城基层林业法院开庭审理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和田军安四人所犯的“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

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宋杨,在法庭上为四个耍猴人做了辩护。

宋杨律师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应该是指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当中的运输,而不应该是合法拥有物权的动物的运输。没有运输证的确触犯行政法规,但并非收购、运输、出售野生保护动物所触犯的相关法律,带着自家的猴子去外地表演不属于违法,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其行为顶多属于行政违法而不是刑事犯罪。被公诉人的运输行为不构成犯罪,为此法院对被公诉人的有罪判决不合法。”

庭审在场的除了法官、四个警察和四个耍猴人,就是张俊然和老曹。

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的规定,判决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和田军安四人犯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个判决与其说是同情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和田军安这四个耍猴卖艺的人,还不如说是给了牡丹江森林公安局对这个案子行政执法正确的理由和面子。

当天下午,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和田军安就被释放了。

9月24日,四个耍猴人到牡丹江森林公安局索要自己的六只猴子。然而公安局局长和政委都表示,要研究一下才能决定给不给他们猴子。一连两天,都是这样答复他们。

其实问题在那只死去的猴子身上,只是这四个耍猴人不明白罢了。

9月26日上午,张俊然找到局长办公室,私下对他说:“我们不追究死去猴子的责任了,你把剩下的五只猴子还了,我们就走。”

局长听到张俊然这么表示,就说:“看来你还是个明白人,他们四个人要是早这样说,也就没有这么多事情了。那就让他们四个人写一个证明,证明猴子是自然死亡,与我们没有关系,你猴艺协会也盖个章,就把剩下的猴子带走。”

随后,局长就让警员带着他们去公园里领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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