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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党的社会改良主义(15)

找寻真实的蒋介石:蒋介石日记解读 作者:杨天石


有一些真正的贫苦农民曾经大胆上书,向国民党当局反映问题。1946年6月28日,四川省大足县佃农蒋泽乡等10人呈文国防最高委员会称:“国府立有土地一法,用维佃农生计,殊经颁行十年以来,毫未见诸实效。”“多数地主对于契约,不管定有期限与未定期限,任意揭退。”“租佃委员会者,纯希收租之人组织而成,以致国家善政,惠不及民,此非制度不善,实则人事不良所致。政府颁行一切法令,如对伊等稍有不利者,竟瞒上欺下,奸弊百出,以致普通佃农毫不知闻。”同年7月1日,四川大足县佃农张紫高等21人也具呈国防最高委员会,声称《土地法》十年前即已颁布,“无如地主势力浩大,竟视〈命〉令为弁髦,直至今日,未见实施”。呈文揭发,当地所谓“县租佃委员会”呈报省政府的“二五减租之办法,“对地主之利益早已安排妥当”,“真是德深一尺,弊深一丈”。可见,国民党颁布过的一些法令,用意虽或可嘉,但并未施行,或无实效,或者在施行过程中改变了性质。大足县的这几十位农民虽然给国民党最高当局写了信,但却被束之高阁,自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容易走上中共所号召的革命道路。

1946年10月24日,国民党向解放区大举进攻之际,曾经颁布过一份《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在变乱期间,农民欠缴之佃租,一概免于追缴。”第七条规定:“绥靖区内之农地,经非法分配者,一律由县政府依本办法征收之。”第十一条规定:“依本办法征收之土地,由县政府分配于现为耕作之农民,缴价承领自耕,但变乱之前原佃耕人有优先承领权。”这里所说的“非法分配”,显指中共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土地改革。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军进攻苏区,一概实行“田还原主”政策,强迫农民吐出胜利果实。现在国民党则提出,将这一部分土地由县政府征收,“分配于现为耕作之农民,缴价承领自耕”,这是很大的政策改变。其后,江苏省政府并以宝应、盐城、东台等四县为“土地政策”实验县。但是,很快就受到地主阶级的强烈反对。1947年1月3日,江苏宝应县地主成锡侯等一批“还乡队”成员上书国防最高委员会,要求“缓办”,其理由为:一、“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业经于今年元旦公布,对于人民自由财产等权利,予以保障”,“乃宪法甫经颁布,政府即举办土地政策,不顾人民之利害,所谓保障人民财产之权利者何在?”二、“吾邑自共军盘踞四郊,已有三年”,“现在仍无田租之可收,更无动产之可用”,“对于苦难人民,不特不怜恤抚绥,并私人田产,而亦不令其自由处分”。

成锡侯等坚决反对国民党效法中共,呈文声称宝应等四县土地,“共军仅于去年七八月间开始改革,草草分配”,“似不应继续接办,尤而效之”。同月31日,东台县旅镇同乡会从报上得悉,当局规定:“凡业户有田在八十亩者即予收缴公有”,立即致电国防最高委员会反对,声称:“吾东县城于胜利之后始为共军窃据,广大乡村虽多匪踪,但‘分租’‘分田’实行未久,地形既未变更,经界依然完整,地方一经规复,人民土地权利不难恢复原状,即分得土地之佃农,亦莫不自动归还原主,土地之无纠纷可见一斑。”电文为地主阶级诉苦称:“吾东有百亩以上之地主,为数甚罕,在共军占领期间,流亡异地,备尝艰辛,此种忠贞不二之气节,应表扬之不遑。及还乡伊始,田园未及整理,而实验之对象复以施行土地政策为主体,将使制造乱源者有所藉口,诚非善策。”经过地主们这么一叫唤,自然,所谓“土地政策”的“实验”就进行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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