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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公正和详尽的报道(7)

访美记 作者:胡舒立


当时,美国司法部长米切尔的理由是:发表五角大楼秘密文件会影响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其实,《纽约时报》律师早已事先做了研究。这些文件被列为绝密,不是由于国家安全的理由,而是由于政治的理由。如果是前者,比如因泄密造成某种军事失利,那么会触犯间谍法。而将五角大楼秘密文件公之于众只是在政治和外交上具有爆炸性,对政府不利。它不属军事机密。

更重要的是,美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上形成关于“预禁令”的具体条文,但根据人们对新闻自由法则的理解,在没有宣战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事先约束印刷材料的发表。纵使该材料公布以后会触犯法律,也只能事后由法律制裁。而事先约束本身就是践踏新闻自由,是历史的倒退。

美国新闻史学界至今把一问题看得相当重大。我们7月在芝加哥时,西北大学新闻学院院长巴塞特教授专门讲解了这一问题。

“这不是《纽约时报》一家的是非问题,”巴塞特教授说,“当时,这关系到人类最重要的事业——自由事业。根据统治者的意志事先约束某一印刷材料发表,这是在17世纪就结束了的专制行为。”

这位专门从事新闻理论研究的资深学者向我们谈起了历史:

早在15世纪,随着出版印刷业传入英国,这个国家出现了早期的报纸。而封建君主的新闻控制也开始了。1534年底,英王亨利八世正式签署公告,规定印刷商在营业前必须获得皇家颁发的“许可证”。这种钳制民口的法律直到“光荣革命”后的1694年才正式废除。那以后,从法律上看,虽然官方对新闻的控制仍保留在叛国罪、诽谤罪等法律中,并且有禁止报道议会活动的规定,但得到官方许可或经过官方检查才能出版某一印刷物的“事先约束”时代应当说是结束了。而到18世纪初,许可证法在英国的北美殖民地也已经无效。

187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对新闻事业有特殊意义。该法案第一条规定:“国会将不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这就奠定了美国新闻自由的基石。因为新闻自由已被写入国家根本法,无论总统还是国会都无权合法地加以限制,否则就会受到最高法院的抵制。

这以后,只有在战争中,如南北战争、美国正式参战之后的第一、二次世界大战及朝鲜战争,出于国家利益和军事需要,美国才颁布法案对新闻自由加以限制。但这些法案都非常具体,而且有明显的针对性,根本不能适用于越南战争时期的五角大楼秘密文件被披露事件。

“当时,我们都震惊了,”巴塞尔教授说,“因为政府居然可以制止最有影响力的《纽约时报》发表一条重大新闻。我们觉得,历史好像一下回到了250年以前,回到了亨利八世的时代。”

《纽约时报》和《华盛顿由报》等启动了上诉程序。在联邦最高法院,政府聘请的律师辩称,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将禁止出版的禁令永久化是必须的。《纽约时报》等则争辩,此案之前的有关第一修正案的案例并不支持这一论点,第一修正案的先例要求政府在这种应该事先约束(a prior restrain)的案件中证明出版对美国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不可修复的;另外,在下达这样的禁令时,也要求提供符合宪法的证据,政府并未提供那样的证据。他们至多能说,继续出版会让肯尼迪政府、约翰逊政府和尼克松政府里的官员感到难堪,此外无他。

经过辩论,美国最高法院于1971年6月30日以6∶3作出裁决:报界有权公布历史记录,不管这些记录是否印有“绝密”标记。两家报社在法庭上获胜了。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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