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他乡月,相思得? 3

星星·月亮·太阳 作者:江勇振


换句话说,从韦莲司的角度来看,一对男女交往密切,并不表示他们就一定是在谈恋爱,他们也许是在追求那心灵的交会。而这种心灵交会的火花,才是两性交往最高的目的,也才是她心目中所认可的“教养”。韦莲司请胡适务必要了解她为什么可以为了她母亲的一句话,就作了这么长篇的大论。她说这种闲言闲语的可怕,就在它有腐蚀、糟蹋男女友谊的力量。更值得注意的,韦莲司很明白地告诉胡适,叫他没有必要作她们母女之间的调人。关于这点我在下文还会谈到。韦莲司最重要的意思是:胡适苦口婆心的解释,反而只是让韦莲司的母亲找到借口,说连胡适都同意她的看法,认为女子应该懂得要遵守那所谓的“教养”。因此,她母亲根本是借机把胡适的话拿来当武器,来发泄她一贯认为韦莲司太不在乎“男女大防”这类的“教养”的怨气。

相较之下,胡适确实要比韦莲司顾忌得多。他在回给韦莲司的信里,说当他意识到他们是独处一室的时候,他确实觉得不安。他认为韦莲司可以不屑于世俗的规范,他自己则不可以陷她于可能落人口实的不义。“苦行僧可以自己笑傲地面对痛苦,他的朋友则没有把痛苦加诸其身的权利。”胡适表示他几乎完全赞同韦莲司对友谊的诠释。他说到美国留学四年以来,他所服膺的是康德所提出来的道德律令,那就是说,必须把每一个人都当成目的,而不只是手段。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绝对不能把一个男人或女人视为玩物,作为达成自私或淫秽的目的的工具”。读了韦莲司的信以后,他觉得真要为自己的戒慎(scrupulousness )而感到惭愧。但是,如果要为自己辩解的话,他认为那是因为他从小所受的是一个非常“不正常”的教育。他不只是在男人圈中长大,而且在上海的六年生活里,也从没跟一个女人说过十个字以上的话。

胡适对韦莲司所说的这段话,当然不是实情。他在上海的时候,曾经有过一小段“叫局吃酒”,连他自己在《留学日记》里都说是“不知耻”的日子。①周质平用同情扼腕的口气,说这是胡适因为与韦莲司独处的当天下午不敢有“大胆作风”,让韦莲司感到失望,因而编出来的饰词。②其实,胡适有他自己很清楚的,说这句话时候在性别观上的立足点。他在半年前的一篇日记里,说他从上海到美国的十年间,“未尝与贤妇人交际。”③这里的重点就是“贤妇人”这三个字。换句话说,在他的眼光里,妓女是男人逢场作戏时狎玩的堕落女人,不是“贤妇人”。因此,他是可以理直气壮地相信他在中国的时候,确实是从来没有跟任何“良家妇女”说过十个字以上的话。有趣的是,即使是如此诠释,胡适在此所说的还不是真话。他在认识韦莲司的同时,已经结识了另外一个美国女性,并开始相当殷勤地通信(见第39 页,及第157-165 页)。

胡适与韦莲司独处一室的插曲,在他们的信件公之于世以后,引来了一些惋惜他“胆小”的欷歔,或者说他“求爱”被拒的尴尬。更有甚者,像朱洪在他的《胡适与韦莲司》一书里,凭空捏造,匪夷所思地把韦莲司描写成一个春心荡漾、“情不自禁地伸出双手,挽住了胡适的脖子”、“起伏的胸膛和胀红了的脸”、口中呢喃着:“晚上……”、“留在这里?”、迫不及待想要跟胡适上床的思春女。④这种荒诞的遐想与意淫,除了因为他一点都不了解韦莲司以外,完全懵懂于历史的脉络。我们如果不去了解当时美国社会对华人的歧视,就无法真正领会出为什么对留学时期的胡适而言,即使他对韦莲司有意,想跟她谈恋爱可是一个极大的挑战;美国从1661 年到1967 年之间,有41 个州在不同的阶段立法禁止不同种族通婚,即所谓的“反杂交律”(anti-miscegenation laws)。在这41 个州里,有14 个州的法律是针对着亚洲人——即中国、日本、及韩国人。举个例来说,加州最后一次通过禁止白人与亚洲人通婚的法律是1945 年。一直要到三年以后,因为加州最高法院在一个判例里,宣告“反杂交律”违宪,这个法律才在加州寿终正寝。虽然绮色佳所在的纽约州没有禁止白人与中国人通婚的法律,这并不表示当地人就能接受这种联姻;毕竟,法律所反映的不外乎社会的价值观念;更有甚者,为了要捍卫正义与公理,一个社会有可能必须特别立法,让法律走在社会价值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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