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信守他跟江冬秀的婚约,毫无疑问,像周质平所说的,是因为他不忍伤两个女人——他母亲和江冬秀——的心。但是,这种分析只看到了表象。更有甚者,是从而推衍做出结论,说胡适对其母的孝心,近乎基督教的“原罪”,说他和江冬秀结婚,只是为母亲赎罪于万一;这种原罪式的对母亲的爱,其威力不但可以达到“以爱杀人”的地步,还可以让“被杀者唯有感激痛哭而已!”④这种说法的缺点,除了穿凿附会以外,还错误地把胡适的人格,过份简单化地划成“公”与“私”的两个截然不相统属的领域。用这种二分法的逻辑来分析,胡适媒妁之言的婚姻就被归类在“私”的领域,而与他在“公”领域“打倒孔家店”的行为,显得矛盾而不相调和。因此,“一个毕生为个人自由与尊严而奋斗的战士,自己的婚姻却是‘吃人的礼教’下的一个祭品。”①
① 胡适禀母亲,1916 年3 月15 日,杜春和编,《胡适家书》,83 页。
② 胡适致江冬秀,1916 年7 月27 日,杜春和编,《胡适家书》,91 页。
③ 胡母谕胡适,1916 年8 月22 日,杜春和编,《胡适家书》,450 页。
④ 周质平,《胡适与韦莲司》,37-38 页。
事实上,胡适在所谓“私”领域里的行为,包括他对婚姻与爱情的处理方式,与他在“公”领域的作为,是息息相关,有其共同的模式可循的。② 他在“公”领域——国际关系,和政治参与等等——所揭橥的行为准则,与他在“私”领域对自己所做的要求是一致的,那就是:理性、法治、井然有序。他之所以认为他的婚约是“不可毁”,“不必毁”,“不当毁”,就正是这种理性、法治、井然有序的准则的体现。用性别理论的语言来说,就是他所私自期许的男性观。胡适在美国留学的七年,决定性地形塑了他的男性自我观。在胡适的男性意识里最重要的一环,莫过于具有骑士精神的君子;胡适自己偶尔会用“gentleman”这个英文字来表达。一个具有骑士精神的君子,最具体、最直接的表现,就在他以平等、真诚的态度对待妇女,更重要的,是对把终生幸福托付给他的女子能信、能守的道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