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宫闱娇枝不堪俏(2)

醉玲珑 作者:十四夜


这话显然是冲着卿尘说的,卿尘微怔:“此话怎讲?”

殷采倩道:“凤鸾飞一旦成了太子妃,凤家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不是喜事吗?”

这话一出口,夜天湛沉声喝道:“采倩!”

殷采倩“哼”的一声:“我说得不对吗?太子妃这几天哭得形容憔悴,还不都是因为凤鸾飞勾引太子殿下!”

卿尘纤眉微挑,殷采倩和太子妃一向交好,如今是将对鸾飞的气撒到了她这儿,淡淡道:“这种事情向来是两厢情愿才行,若有一人无心,便也到不了这个地步。”

殷采倩杏目生寒:“那也是凤鸾飞先不检点,上次射花令的时候,凭她的骑术,难道还躲不开那支箭?她明明便是故意失蹄落马,招惹太子救她。后来又前后陪着太子宣御医看伤,嘘寒问暖,太子自有太子妃照顾,她献什么殷勤?”

那日的事其实是有些蹊跷,卿尘微微蹙眉。夜天湛看向殷采倩,语气不悦:“胡说些什么?还不道歉!”殷采倩见他神情中隐含警告,慑于他目光的压力,一时没再开口,但道歉亦是绝不可能,只满是敌意地看着卿尘。

“采倩。”夜天湛淡淡提醒她。

殷采倩恼道:“湛哥哥你为何护着她!凤家向来靠的便是这些手段,你难道不比我更清楚?我又没有说错!”

夜天湛俊雅的眸子不易察觉地微微一挑,卿尘见状心中一惊,忙对他摆手,笑道:“好了好了,我们不说别人的事,各自能管好自己便行了。”

谁知殷采倩咄咄逼人地道:“哦?那不知你自己看中的又是哪根高枝?可莫要像上次在延熙宫一样选错了人!”

她此言显然指的是上次太后寿筵,凌王当众拒婚之事。话一出口,夜天湛看着她的眼神遽然严厉,十一和夜天漓尽皆色变,恼她出言不逊。

卿尘不愿当众生事,抬眼看了看她,强压下心中不悦,轻描淡写地道:“我对所谓高枝不感兴趣,也不想庇护于他人荫下。何况,当初延熙宫中是太后的懿旨,你的意思是太后不对吗?”这番话不软不硬不卑不亢,殷采倩被堵得愣愕,想张口反驳,抬头间脸上表情忽然一僵,话到了嘴边竟生生收回。

几人顺着她目光看去,只见夜天凌不知何时已经到了,青衫寒峭,正冷冷站在身后看着他们,显然已听到了方才的对话。

十一等忙起身招呼,想要缓解尴尬的局面。夜天凌在案前坐下,目光在殷采倩面上一停,殷采倩心中微凛,轻声叫道:“四殿下。”却见他已看向卿尘,原本沉冷的黑眸几不可察地泛出一丝异样,便如同海底微澜,一波之后便在浩瀚深处无影无踪地隐去,没有留下半分痕迹。然而她凭着女子的敏感切实地感到了这一点,心底更加不快。

夜天漓此时笑道:“好了,四哥来了,让他们上红柳羊肉,看看到底是不是说的那样。”

十一亦亲手斟酒:“那道蜜汁脆鸽怎么还不来?有人怕是等急了吧。”

卿尘看着夜天凌的脸色,暗思糟糕,殷采倩若再当着他的面言语无状,便真不太好收拾了,忙道:“不急,先尝尝这个馕包肉,据说味道也很不错。”

殷采倩玉齿细牙紧咬着嘴唇,极力抑着脾气。夜天湛眼底已恢复平静,微笑着敬了盏酒,翩翩风仪依旧无懈可击,然后起身道:“四哥,我府中还有事,先走一步。采倩,跟我回府。”

他温文的语气中带着不可抗拒的命令,殷采倩一时冲动后其实已有些后悔,但要道歉面子上却过不去,左右不是,猛地站起来,甩手先出了裳乐坊。夜天湛未加理睬,回头对卿尘道:“抱歉。”

卿尘淡淡笑道:“到此为止。”话如此说,便是让夜天湛回府亦不要责怪殷采倩了。殷采倩虽说冲动了点儿,但其实确实没有说错,事实上鸾飞不仅仅是勾引太子,更是蓄谋陷害,被人责备两句也是自作自受。她无论如何在人眼中都是凤家的人,宫里宫外此时冷眼看着的不知还有多少呢。

夜天湛深深看了她一瞬,微微点头,先行离开。

如此一来大为扫兴,案前红柳羊肉虽烤得浓香四溢,卿尘亦面上毫不在意先前之事,气氛却始终有点儿滞闷,就连夜天漓也只是略说笑了几句便似没了兴致。夜天凌向来少言寡语,卿尘说了句话,十一和夜天漓也答得漫不经心,她抬眸看看他们,心思轻转,突然将筷子一丢:“不吃了!”说罢便要站起来走人。

十一急忙将她拦住:“怎么,还真恼了?”

卿尘紧着眉头道:“真没意思,我不恼你们还非得把人逼恼才作罢,都闷着不说话,各自回去算了!宫里规矩再多,也好过在这儿看你们脸色。”

十一笑道:“这是什么话,谁给你脸色看了?我是突然想起母妃交代了件事还没去办,这事不能耽搁,十二弟,和我一起去,咱们快去快回。”说罢竟不由分说将夜天漓拉了便走。

夜天漓随他到了门口停下来回头看,笑道:“十一哥,卿尘和四哥……”

十一道:“如你所见。”

夜天漓颇带兴味地说:“再加上七哥那边,这官司有得打了。”

十一笑了笑:“卿尘是个明白人,乱不了。”

夜天漓没大没小攀了他的肩头,指着对面:“走走走,我请你到对面消遣去。呵,这丫头还会发脾气,真想回去看看四哥怎么办呢。”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