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律师的资格正好和英国相左——要先有了法官的资格才能当律师。这种严格是可以想象的。法官资格的取得要经过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必须在大学学了三年法律以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必须第一次考试通过后,在法院、检察处、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等处实习三年半至四年,再提出四篇法学论文,才能参加。
上面随便举出的日、美、英、德四个国家的例子,使我们多少可以看出:律师和法官的认定,在这四个国家中是何等严肃、何等不容易!尤其使我们惭愧的是,他们绝对没有随便做几年国会议员就可以当起律师或法官的怪事!两千年前,耶稣感慨于“律师有祸了”,为了他们“把难担的担子放在人身上”(《新约》路加第十一);两千年后,新时代的“立委”律师却一反其道,竟把难担的担子厚颜地加在自己的身上!
……“立法委员”,被我们老百姓选出来,代表人民行使宪法第六十三条所赋予的主要权力。他们的产生,本是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各省、各直辖市、蒙古各盟旗、西藏、各民族在边疆地区、侨居国外之国民及职业团体分别选出来的。他们之中,虽然不乏明法之士,但是大多数却是非科班出身的法学专家,这样参差不齐的分子,在二十四个月(“立法院”会期每年两次,共八个月,三年共二十四个月)之后,居然摇身一变而能名列律师之籍法官之林,这不被日、美、英、德等先进国家笑死吗?
“立法委员”不老老实实地在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上,发挥他们民意代表的真正权责,却自私地利用老百姓所托付的大权,制定了谋自己利益的法律,这是多么可耻!“立委”三年可成法官、律师,其荒谬足可跟“医师法”中第三条“中医五年可成合法医师”的规定前后辉映,而这种荒谬条文下卵翼出来的是十足的“密医”。同样,“立委”三年可成合法法官或律师,不是“密法官”“密律师”,又是什么?
“立委”(律师)不懂法律的一个活证,莫过于这次胡秋原先生的所谓“诽谤案”。他在庭上的狂妄陈词(如口口声声称呼对方为“李诽谤”,而不叫“李敖”,结果被法官喝止。他的黄陂土音几乎把“李诽谤”三字读成“李匪帮”,尤其令人恐怖);他在自诉状中的措辞和引用法条(如他竟引用起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这是完全不合现代法理的;又引用前大理院统字第五○○号解释,更是不通之至)……处处都暴露了这位“胡律师”的法学程度。为了“胡律师”计、为了“立法委员”的体面计,我奉劝胡秋原先生赶紧把Quentin Reynolds的Courtroom或Louis Nizer的My Life in Court等书读一读,好好进修一下,自律一番。否则的话,未免太对不起那几条荒谬法律所庇护的特权了!
《文星》第六十五期(196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