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3. 行政复议(3)

空手套白狼 作者:彪叔


(二)

赵牧之接到省工商局《关于驼城市长城煤业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变更董事长的调查通知》,要求他在一周内赶往工商局外资处接受讯问调查。他给钱进打电话:“战斗开始了,我要上前线了。”钱进听出了赵总的语气透露着悲壮。他说:“我要忙美国那边的事。西安那边就全靠你了。要不把张慧能调过来,你也不能孤军奋战呀。再说了,有些事你不宜出面,就让张慧能去跑腿吧。”赵牧之说:“行啊,你通知他吧。”

赵牧之跟张慧能一起来到外资处。夏雪先是介绍参加调查谈话的人员——有政策法规处的李处长;当时的经办人小张现在做记录。赵牧之出示了香港身份证。验明正身后调查开始——

夏雪叙述了李海峰董事的举报材料的主要内容,然后概括出几个关键问题提问。

问:举报信里的内容属实吗?

答: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问:董事会决议纪要只有一页吗?

答;一派胡言,两页。

问:董事会没有罢免董事长的内容吗?

赵牧之实在听不下去了,说:“这是现场的秘密录音,你们听听就知道了。”说完,张慧能递上U盘给夏雪,夏雪将U盘插入电脑。声音还算清楚。赵牧之说对不起,我要出去抽烟,你们慢慢听吧。

赵牧之抽完两支烟进来,录音也听完了。

夏雪接着问:“那盗用印章是怎么回事?”

赵牧之说:“这事我得多说两句。王建国、李海峰拿到驼城市的煤矿改制并合资的项目。他俩没钱就拉我和钱进入股并融通资金。我们打入第一期注册资金,这两口子就翻脸不认人,过河拆桥,要赶我们走。更为恶劣的是中方没把公司的钱借给他们,他们竟然动用古城区检察院将总经理高举抓进看守所关了三个月。你们看看这两口子究竟是什么人?我们当时入股后,在办理公司印鉴移交时规定得十分清楚:在香港的文书一律用钢印;在大陆的文书一律用中英文对照的椭圆形章。钢印由钱进董事保管;椭圆形章由王建国保管。什么盗用公章,这完全是信口雌黄!更换董事长的缘起是中方认为王建国的人品和能力不合格,由中方率先提出动议。这份材料你们手上有,这难道也是假的?

看来事情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夏雪初步判断,李海峰说谎的概率似乎大些。她示意小张将记录拿给赵总过目并签字。对赵牧之的调查也就到此为止了。

一周后,工商局分别通知李海峰和赵牧之:双方对各自提交的文书必须聘请香港律师按照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文书转递的规范重新提交给外资处。

一个月后,局长专门就驼城市长城煤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变更纠纷召开局长办公会。局长的写字台上摆放着两份省级领导的批示:一份是分管副省长在赵牧之的《情况反映》上的批示:严格依法办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一份是分管副书记在李海峰的《举报信》上的批示:严格依法办理,净化投资环境。局长无可奈何,谁都有后台,谁也得罪不起。

局长对夏雪说:“你那边的情况怎么样?有结论吗?”夏雪于是将询问调查的情况给局长做了汇报。夏雪说:“最后双方都按照我们要求,按照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文书转递规范提交了法律文书。赵牧之提交了香港蒋晓峰律师行的函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林杰平律师签署盖章,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以及相关材料。蒋晓峰律师认为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董事会决议有两页。其中第二页涉及到变更并委派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内容,并有赞同的董事签字。李海峰提交了香港冯唐周律师行的函件,经中国委托的公证人刘皇律师签署盖章,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以及相关材料。冯唐周律师认为,董事会决议只有一页。会议议程没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内容。第二页没有李海峰的签字,是会议结束李海峰离开后钱进和赵牧之单方面制作的,构成商业欺诈,李海峰已向香港警察局报案并立案,立案号为:CRN02001234。双方提交的法律文件势均力敌,香港的东西我们无法做出判断。”夏雪结束发言。局长点将法规处的李处长发表看法。李处长说:“香港出的律师函件当事人只要给钱都会出,完全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没有参考价值。我倒是在夏处长的办公室听到过赵牧之的秘密录音,有罢免董事长的内容,王建国跟他们吵得很凶。”局长说:“秘密录音就是窃听,谁知道是真是假呢?我桌子上双方都找省上的领导批示了。这个案子牵扯了我们太多精力,再往下调查刨根问底就是挖祖坟我看也难以有个结果。所以我的意见是建议他们提交地方法院裁定。我们根据裁定的结果再作结论。中止调查才是我们目前最好的选择。夏处长你们下去合计一下,措辞要准确,出一个中止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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