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后的几个世纪里出现了许多主要新教派,尽管他们与天主教会有所不同,但他们的基本观点是相同的。甚至连德西迪里厄斯·伊拉斯谟(德西迪里厄斯·伊拉斯谟(Desiderius Erasmus,1466~1536):荷兰基督教人文主义者和作家。有许多独有见地的著作,包括《埃科米尤·摩尔》(1509)。——译注)和托马斯·莫尔这样的人也相信女巫。(卫理公会卫理公会(Methodism):基督教新教教派之一。强调改恶从善,强调福音布道与世俗讲道。于1791年与英国圣公会分离,现在主要在英美两国。——译注)的创始人约翰·卫斯里说:“放弃巫术实际上就是放弃《圣经》。”名声显赫的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在其《论英国法律》(1765)一书中断言:“对巫术和魔法的可能性,而且对其事实上的存在的否认,就是对《新约全书》和《旧约全书》大量篇幅中出现的上帝这个词的断然否认。”
英诺森评论道:“我们亲爱的年轻人亨利·克雷默和詹姆斯·斯普林格已被教皇授命为对这些异教徒的邪恶进行审讯的宗教法官。”如果“被追究的令人深恶痛绝的人和穷凶极恶之人得不到惩罚”,那么,芸芸众生之灵魂将受到永远的惩罚。
教皇指示克雷默和斯普林格运用15世纪后半叶的全部理论写出一份综合分析报告。通过对《圣经》以及古代和现代学者理论的详尽的论述与引证,他们写出了《女巫惩治法》。恰当地说,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可怕的文件之一。托马斯·艾迪在其《黑暗中的蜡烛》一书中,对这个文件进行了谴责,认为它是“邪恶的学说与发明”,“可怕的谎言和不可能实现的法令”,其作用是用来“使他们无人可及的残酷行径瞒天过海”。所谓“惩治”指的是什么?无非就是说,只要你被控犯有从事巫术活动,你就是巫师。证实指控有效性的可靠手段就是拷打。被告没有任何权利。被指控有罪的人也没有任何辩解的机会。人们从不考虑控告可能是出于某种邪恶的目的,比如嫉妒、报复或者出于法官经常没收被指控有罪人的财产,中饱私囊的贪婪。这个为打手们准备的技术手册还阐述了在处死女巫的程序之前将魔鬼从她们身体内驱除出去的适用的拷打方法。只要一纸《惩治法》在手,教皇为惩治女巫所付出的努力就得到了保证,宗教法庭审判官一夜之间遍及整个欧洲。
惩治女巫的行动很快就变成了费用巨大的骗局。由被控告者及其亲属承担调查、审判和执行刑罚所需要的全部费用,除此而外,还有雇用私人侦探跟踪调查女巫,请看守喝酒,宴请她的法官,派人到另一个城市去邀请更富经验的打手,购买柴火、焦油和绞索等各种费用。每判决一个女巫火刑处死,就要给参加惩治活动的成员一笔奖金。如果被定罪女巫有财产,那么,这些财产就由教会和政府瓜分。随着这种从法律和道德上都被允许的屠杀和盗窃被制度化,随着专门从事这种活动的一个庞大的官僚系统的产生,注意力就从贫穷的女巫和老太婆身上转移到中产阶级和富有的男人和女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