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中国人民在推进现代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伟大进程中必须完成的新任务。这一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超出以往的改革,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不仅如此,作为一个理论概念,“公共文化服务”也是一个充满复杂性的话题。如何看待“公共性”与“公益性”等概念?如何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与私人文化权利的基本关系?如何理解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所应当扮演的角色?所有这些问题并非是我们今天才开始面对的。事实上,先行发达国家在实现从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早已遇到这些问题。因此,学习和借鉴现代化先行国家的经验,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们弄清公共文化服务产生的逻辑,弄清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制的基本内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作为一个现代性的概念,真正的公共文化服务与直接的私人文化权利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文化是人类精神的表达。这种“表达”不仅意味着人的抽象精神、目的或思想总要通过有形的作品而得以表现,而且意味着文化作品即使最初来源于个人的创造活动,最终必须获得集体、社会或传统的认同才能获得持久的生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就其本质而言,具有社会交往意义上的公共性。
但前现代社会的漫长历史表明,文化固有的公共性本质并不必然导致文化作为公共服务的对象。事实上,恰恰因为文化产品具有涉及共同体整体利益的公共性,它反倒成为国家或统治者(如欧洲中世纪以来的王室或贵族)的垄断性控制对象;同时,又由于文化产品在前现代社会往往是“稀缺性资源”,因而它也一般地沦为少数特权者的垄断性消费对象。文化的公共性本质被垄断性的控制与占有所阉割。如果说这时的文化还具有一种公共性的话,那也只是德国当代思想家哈贝马斯所说的那种“代表型的公共性”。基于这种“代表型”特征,“庇护”构成了前现代时期意大利、法国和俄罗斯等重要文明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精神。
显然,文化的公共性本质要得到彻底实现,必须依赖于对公众基本文化权利的普遍确立和承认,而公众基本文化权利的确立只能是现代市场经济充分发育的结果。因此,文化与一向被认为远离文化的市场经济、“公共领域”与作为其对立面的“私人权利领域”形成了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辩证联系。具体来说,正是现代市场经济使人们摆脱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塑造了一种成熟而健全的“私人领域”,在那里,每个“私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产品拥有了平等的接近、获取和享用的权利。从文化上看,这里所谓“平等权利”至少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每个私人在文化方面的平等权利意味着,绝大多数文化产品可以成为排他性的生产和消费对象。正是这一点大大推动了文化的产业发展、产业的文化发展乃至一般文化产业的发展。由于个人的文化权利得到了保护乃至激励,文化生产的“短缺时代”终告结束,文化生产的强大能力终于有可能把文化从少数特权者的收藏室中解放出来,从而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当今世界,文化的力量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一个由无思想表达力和文化创造力的民众组成的民族,必定是一个在国际社会中“失语”的、无希望的民族。而一个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基础上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则是孕育思想表达力和文化创造力的必要条件。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战略决策说明,文化中国的时代已经来临,我们有理由为此而欢欣鼓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