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基于文化生产的特殊性,也可以有两种分法。
一种是,参考国际性的公共文化体制、政策创新趋势和我国的发展现状,在以上确定为公益性质的文化事业单位中,将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与提供加以区分,形成国家、社会、文化机构之间的多种合作形式,因而形成“纯公益”和“准公益”等多种类型。这样做既调动了社会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保证公共文化产品的有效提供,又开辟了多种形式的资金来源,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另一种是,参考国际性传媒政策发展创新趋势和我国的发展现状,在以上列为产业属性的现代传媒机构中,划分出公共传媒和商业传媒等多种类型的传媒机构。这样做既可以发挥现代传媒的产业属性,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又可以保障媒体内容一定的公共性特征,以引导公共舆论、形成文化认同、保护文化多样性。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和文化转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生产力还比较落后,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这就决定了必须从我国具体国情的实际出发,在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方面更加务实和更为灵活多样,不断创新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方式,以吸收社会的广泛参与。具体做法如产业政策扶持、政府采购、委托管理(公共信托)、委托生产(公共服务外包)、特许经营等。
最后,根据我国的特殊体制环境,划分出专门从事意识形态宣传的文化机构。
毋庸讳言,我国文化事业单位中最为特殊的一个类别,就是从事意识形态宣传的机构。应该说明的是,这类机构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从一致性角度说,意识形态内容具有最为普遍的公共性;从区别角度说,意识形态内容要集中反映执政党的政策意图和文化取向。在我国目前的体制条件下,是由执政党设立机构,直接主办的。目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求是》杂志、人民出版社等单位被确定为这类机构。
意识形态宣传机构主要集中在传媒领域,在全球化形势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中,实质上是公共文化机构的一种特殊形态。在电子媒体时代,传媒监管的合理性基于经济学原则:电子传媒具有一定的天然垄断性,只有政府加强监管,才能保证大众公平的文化权利不被私人传媒机构剥夺。20世纪80年代后进入数字新媒体时代,传媒监管的合理性基于文化原则:如何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形势下,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以高质量的文化内容产品引导公共舆论、形成文化认同。我国是转型国家,传媒监管除了基于上述考虑外,还要关注社会转型和文化安全问题,由执政党适当集中全体人民的意志,直接掌控少数关键传媒,影响舆论导向,有一定的必要性。
我们完全可以认为,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不断深化的市场化进程中,逐步发展成型的;是在文化部门彻底拨乱反正、回归世界文明主流、恢复大部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商品属性后,才被真正认识到的。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一场发展与改革交织的深刻实践,既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文化领域的一般规律,又表现出中国作为转型国家的特殊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