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官商合谋的房地产体制(5)

政府的本分Ⅱ 作者:姚中秋


另一方面,这个土地利益集团的核心成员相对比较集中,其组织化程度是比较高的。因而,它们的行为比较连贯而彻底。而且,这个利益集团可以接近众多政府部门,可以影响众多媒体。某些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几乎完全站在它的一边。

正因为如此,过去十年间,土地利益集团在政治上非常活跃,它组成了一个发育最为完善的政治游说体系,在与土地、房地产有关的法律、宏观政策制定过程中,进行广泛而有效的游说。比如,它可以几度扼杀《拆迁条例》的修订,今年则冻结了本来用于替代《拆迁条例》的《征收条例》之制定过程。它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操纵政府、尤其是某些管理部门调控政策。

当然,土地利益集团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游说能力,归根到底也是因为,它的活动能够带来经济高增长,因而在政治上,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占有政治优势,甚至面对宏观管理部门也是居于主动地位的。因为它清楚,管理者只要想维持经济高增长,就必须依赖它,它的诉求因而也就是不可忽视的。这就是土地利益集团进行有效游说的资本。

而这一点,也正是土地利益集团令人无奈又招人愤恨的原因所在。一个常态社会当然会形成众多利益集团,他们也都有权利进行游说,游说民众,游说政府,以影响立法和决策,使之不至于损害自己的利益,甚至增进自己的利益。不过,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似乎只有土地利益集团在到处游说,甚至直接制定部门和地方政策,其他群体则根本没有影响立法、决策的能力与渠道。

这一点令人扼腕。举目远望,低头思量,似乎也没有控制这个利益集团的可能性,这一点更加让人绝望。公众所呼唤的政改,恐怕是唯一的解决之道。

废除房地产商体制

房价开始下跌,有些业主向开发商维权,甚至有砸毁售楼处的极端行为。这种行为引起很多争论,似乎大多数人都持反对、鄙视态度。姑且不管这种行为之是非曲直,但至少有一点可以确定:这是对开发商体制的一个报应。

中国过去十几年来形成并稳固的土地、房产领域之根本制度,就是开发商体制。既然名之曰“开发商体制”,其中的结构性要素就不止开发商。它以开发商为枢纽,自上向下延伸,而形成一个覆盖面极广的制度组合,从而形成了一个在很大程度上支配当下中国之经济、政治的特殊利益集团。

这个开发商体制有两大支柱性制度,第一项是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对城镇房屋建设用地的垄断。城市居民的房屋本来占有土地,至少是土地的建设使用权利,但是,你不能自行开发,而必须等待地方政府改造或者征用。近些年来,城市化已大规模向郊区,甚至向远郊的镇、村延伸,但是,享有土地之所有权的农民同样不能自行开发,而必须等候政府征收。也即,在中国,所有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于地方政府手中,它基本上是唯一的供应商。由此,城镇居民、农民利用自己土地的权利被剥夺了。

开发商体制的第二个支柱性制度是开发商对房屋开发权的垄断。这是上一制度的延伸,基本上,政府只将自己垄断的建设用地转让给开发商,当然,通常是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大型开发商。在城镇中进行房屋建设开发的就是这类开发商,城镇居民要住房,只能从开发商那里购买。民众自行建造房屋的权利被剥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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