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自由,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1)

给理想一点时间 作者:李志题


柴·静

2008年5月,中国青年人正在发起一场ANTI-CNN运动。有一个CNN的白人评论员用“goons and thugs”来形容中国人。当时我在美国,遇到一位美国国务院官员,谈起此事,他苦着脸,“这个人也常常辱骂我们。”旁边他的中年同事说:“那是个让人恶心的人。”

小胖子补了一句:“不过他不代表白人,也不代表电视台,他只代表他自己。”

我说:“你们为什么要忍受他?”

他顿了一下,很无奈的神色,说:“但这是宪法给他的权利。”

“那你们干吗还干这个活儿?”我笑。

他也笑,“因为神经粗。”

杜鲁门总统当年写信给家人抱怨,说他被新闻界折磨,纠缠,除了一忍再忍,无法可想,但最后他说:“扛不住热,就别进厨房。”

看安东尼·刘易斯这本书,才知道,美国走到这一步,走了很长的路。

这是一个在1800年之前还有《防治煽动法》的国家,“撰写、印刷、发表或出版任何针对联邦政府或者总统的不实之诩,诽谤和污蔑之词,意图损害政府、国会、总统声誉者”最高判处两年徒刑。这个法律出台后的三年中,有十三人被捕入狱。

在这样一个国家里,一个被公开辱骂的官员能够说“这是他们的宪法权利”,要靠多年形成的社会共识和文化经验。何帆翻译这本书,就是因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是一个重要转折点。

1960年3月29日,南方民权运动正在紧要关头,马丁·路德·金的支持者们在《纽约时报》刊出了一份政治宣传广告,指责官员们正采取非法手段破坏民权运动,但文中对事实有所夸大,增加了金被逮捕的次数,修改了虐待事件的具体细节。

这则广告没有指名道姓,但还是激怒了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局负责人沙利文,他认为这则政治广告极易让人认为他就是其中所指的“南方违宪者”,就起诉《纽约时报》有诽谤罪,要求赔偿五十万美元。

两审失利后,几乎已到绝境的《纽约时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4年3月9日九位大法官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以九票对零票一致通过裁决,宣布媒体在“对错误陈述信以为真”的前提下发布不实之词,应豁免于诽谤诉讼。

我反复看这段判词,这个“沙利文法则”在大洋彼岸的回响,隔了很久之后,以一种微妙的回响传来。

2004年,我报道《中国改革》杂志被诉案。这家杂志报道了广东的一家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不规范导致员工利益受损。这篇报道发了之后,杂志社被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赔590万元,依据是这报道有失实之处,没有正式采访公司,也没有在文章中体现出对公司方有利的观点。调查性报道很容易惹官司,只要数字或者细节存在争议,被起诉的可能性很大,而在媒体被诉案中,媒体的败诉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但这次媒体终于赢了,我们采访法官巫国平,他是个三十出头的青年人,说作出判决前曾经反复思量,认为报道在个别地方与现实有出入,但并非严重失实。他的判决是,“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这句话与“沙利文法则”,何等相似。

我问他,为什么在涉及社会公益的问题上,法院更倾向于保护媒体的权利?

他说:“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度有多大,这个社会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法治的社会,都应当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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