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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法院执行案件与拍卖行四六分成3

底线 作者:郑琳 杨亮庆


“就算原来没有通道,法院也可以设置一个”

刘唐春占了应美娟的地,提供的是一份和於望盛签订的《有关通道的公用协议》(以下称《协议》),落款日期是“2005年12月31日”。在当年的评估报告、拍卖文件的注意事项、拍卖成交确认书里都有“电子化工公司有通行权”,并有手写小字的平面图附件。

然而,在2007年的台州中院拍卖委托书、民事裁定书以及292号案执行卷正卷,却没有“通行权”的表述。土地证原件上也没有。

到底有没有通道?事情变得扑朔迷离。中国青年报记者接到的举报材料显示,2008年9月17日,代替李从方执行的法官庞威在电话里说,《协议》是2008年交到他这里的。该房产2005年2月已经查封,依法应不能交易,怎么会有这份《协议》?

《协议》怎么能通过审查?记者拿到的有关录音资料显示,面对以上问题,庞威一阵沉默,突然说:“我手机没电了。”“你为什么要收了这份东西?”庞威重复说:“我手机没电了。”

今年9月,应美娟向台州市路桥区法院提起物权纠纷诉讼,在开庭前一天,突然有了出人意料地转机。

10月14日,於望盛打电话给应美娟,提出把与刘唐春签订的内部通行权协议卖给应美娟。

在这落款2008年6月8日的“秘密协议”上,刘唐春写道:“於望盛先生:我们定的有关通道公用协议已得到李尖定的认可,付以实施并落实到土地证、房证中后,我把所有的通道使用费贰拾捌万元付给你。在办证过程中,你有义务协助。”

当9月15日,李尖定夫妻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出具“秘密协议”,刘唐春当庭承认真实,并公开说,《协议》“是在法院写的,法官叫我将意思表达清楚”。

“你写的时候,李从方法官是否在场?”代理律师问。刘唐春回答:“在场。”於望盛也证实,是法官李从方建议他们,在2008年假造了那张所谓“2005年”的《协议》。“本身通道是不存在的,只是在拍卖过程中需要一个通道。”台州中院司法鉴定处朱坚法官对应美娟说。他负责委托评估机构。

“我完全可以这样解释:就算在拍卖前没有通道,就算包括土地证上也没有通道,我们法院在处置的过程中,完全可以设置一个。”朱坚法官说。

当时承拍的拍卖公司负责人向应美娟证实,法院只提供了房产证的复印件,没有土地证原件,“我们就按照法院提供的资料拍卖,没调查核对。”

当时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也声明,他们没有见过任何通行权协议。法院执行局这么做,究竟有什么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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