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讲一个关于我的真实故事:2009 年初,我曾用一张报纸当鼠标垫,垫了好一阵子。每天,我总有意无意地对这张报纸一角上的一篇报道瞄上几眼。这条消息看起来实在很平常,内容大概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决定将80 岁以上的没有退休金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可细看,却发现里面大有问题。按照职责范围,宁夏民政厅的这项政策与我当时担任的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经过一星期的反复观看,一个新的想法突然产生了:80 岁以上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严格意义上并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因为,最低生活保障是按照贫困程度并且要计算家庭收入而不是简单按照年龄来决定的,为了让宁夏的政策更加妥当,是不是将宁夏的政策更名为高龄津贴而不是纳入低保?低保不是我的职责范围,可福利性津贴就能够纳入我的工作范围了。
从国际经验来看,英国于1908 年即实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政策,70 岁以上没有缴纳养老金的人们可以按照统一的标准领取养老金。目前,香港所有70 岁以上的老年人都可以从政府处领取几千港元的高龄津贴。我国不少地方也已经为百岁老人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津贴,有的地方,特别是西藏、云南两地,已经摸索按照每人每月10 元钱的办法为80 岁以上的老年人建立生活津贴。
不过,从我过去的经验知道,仅仅是对百岁老年人给予生活津贴,因为人数太少,不可能具有政策意义。我常开玩笑说,如果定下一个政策,给予200 岁的老年人每月补贴1 亿元,那么,因为人类社会中还没有这样的老年人,这类政策就只能属于空谈。而80 岁以上的老年人2009 年已经达到1800 万以上,如果全国都能够以80 岁为界限来制定生活津贴政策,就可能有足够的政策影响力。况且,在中国,老年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已经日益严重,如果能够以宁夏为开端,推动全国政策的完善,那将是一项重大的政策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