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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4)

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 作者:王名


三是社会组织发展。例如宁波市发布的《关于开展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中提及了赋予实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影响和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发展”。

尽管在目标的具体描述上有所差异,但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机制、社会组织发展是其中的关键词。据不完全统计,在已经出台的地方政策中,34项专项政策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均从方法论上提出了支持,主要是从指导思想、原则、工作要求等方面展开的,包括直接登记的意义、作用、效果,需要注意的问题,明确的职责,工作总结,经验交流,等等。此外,34项中有14项政策具有对直接登记具体的配套政策,分别来自广州市、东莞市、深圳市、安徽省、合肥市、南京市、泗阳县、杭州市、温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和山东省。将这些方法论的支持和具体的配套政策总结整理之后,发现主要包括十个方面:(1)加强领导;(2)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民参与;(3)提高服务能力,建立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4)充实登记管理力量,加强监管能力;(5)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立;(6)积极推进税收优惠;(7)建立健全评估机制;(8)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和内部治理;(9)建立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10)完善备案制度。

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方面,地方出台的政策主要涉及八个方面:完善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等级评估、自律、登记机关职责、各方具体事宜、违规处理和分级管理。大体上,大多数地区都在专项政策中说明了登记管理机关对于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监管职责,部分政策直接针对承担登记管理职责的民政部门提出了监管要求,例如江苏省,其将各级民政部门界定为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部门。而部分试点地区仍然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区别开来,使它们共同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例如广州市、宁波市等。据统计,近80%的政策对民政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监管要求,而只有35%的政策对业务指导单位提出了监管要求。在与其他部门协同合作方面,在对政策目标的分析中发现,很多专项政策试图探索建立一套协调联动、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机制,所以除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指导单位之外,不少专项政策也据此提出了对其他部门共同监管社会组织的要求。有超过半数的专项政策都提到了要求其他部门共同参与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但仅有部分政策对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罗列。此外,还有两项十分重要的配套政策:“联席会议制”和“备案制”。实行“联席会议制”的地方主要有广州市、深圳市、温州市和成都市,这四个地方都是为了让社会组织与政府各部门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而设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而成都市则已明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于民政部门。实行“备案制”的主要有广州市、深圳市、甘肃省、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南京市、温州市、湖南省、四川省、成都市、山西省、山东省和河北省。备案制主要针对在资金、会员等方面不符合直接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备案后可以直接开展活动的制度。上述地区都实行登记与备案双轨制的政策。其中,温州市还专门发布了《温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四 直接登记的方向和经验

根据我国的国情、传统、现实需要,必须对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体制进行不断的修改或修正,以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状况,并把党和国家的意志贯彻到社会组织的发展实践中。各地直接登记的主要方向和经验可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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