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有效、适当、分层、分类别的信息公开制度
实行登记制度以后,必须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以应对管理、监督方面的挑战。虽然最近几年国家在各个层面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始终缺乏一部有关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系统性法律规范来引导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社会组织的公益行为离不开社会各方主体的参与,无论是以捐赠人的名义,还是以志愿者的名义,甚至只是以一种宣传者的名义,社会公众对于公益活动的参与,是社会组织的存在基础,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做得是否到位,在某种意义上从社会公众对于这个社会组织的参与度和支持度就可以看出来。信息公开制度是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活动的系统性规范,对于社会组织的规范,同样是为了保障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利益主体,尤其是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社会组织不仅是从事公益活动的主体,也是其他人从事公益活动的中介,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对于相关利益主体在公益活动的过程中权益获得保障意义重大。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来提高其社会公信力,从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这是所有公益领域的法律规范的共同目的。在中国社会组织的基本法律缺位的现状下,在培育与规范并重的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指导下,充分利用行政机关的能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对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和自律性培养,建构起相关的制度,为社会组织的基本法出台奠定基础。
(六)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登记法律体系
在各地百花齐放的情况下,对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法律的理解存在诸多的不一致和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由民政部门牵头,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登记法律体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解决特别法和一般法的问题。如对某些领域的社会组织的控制型制度与当前的发展型制度的协调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清理等方式对与社会组织登记有关的法律、政策进行整理,当废则废。二是,解决跨区域的法律协调问题。通过顶层设计,解决行政区域划分带来的协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