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是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家战略。在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中,政社分开的实质是改革,权责明确的实质是转型,依法自治的实质是社会重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监管体制、支持体制、合作体制、治理体制、运行体制。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社会基础是成熟的、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法制体系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组织基本法和结社法。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等重要思想,特别是首次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为正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大力推进的社会改革与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如何理解建设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必然性、重要性和迫切性?我们认为: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光明前景。早在20世纪初,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就曾说过:“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现代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以及建设具有本国特色的、先进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是世界发展的潮流,也是人类历史的必然。这种必然性、重要性和迫切性,植根于我们正在走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植根于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也植根于中华民族实现现代化、建设和谐的现代社会、走向伟大复兴、走向世界强国的历史必然。只有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才能切实把握和深刻领会加快建设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必然性、重要性和迫切性,才能真正贯彻落实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家战略,进而使之转化为在社会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
一 必然性
建设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走向世界强国的必由之路。
首先,建设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我们已经不可逆转地走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社会成长的最重要标志,是各种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理论上来说,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政府在法治框架下承认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核心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公民则对其行为依法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5条从原来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004年宪法修正案又进一步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由此,将原来更多是抽象意义上的、具有纲领性质的社会经济权利逐步转化为具象意义上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经济权利。由于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为原则,强调对个人利益、个人权利的最大尊重,因而个人权利的充分实现和享有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同时,个人社会经济权利的充分实现,反过来又促进了国家对公民权益的保障。这个前提同时也是公民社会发育成长的必要条件。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赋权不仅导致经济主体的大量涌现和相应的各种市场行为,也必然催生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组织的兴起。有关权利性质的学说讨论隐含的逻辑前提是各种国家权力之间有明确界限,每种国家权力的权力范围是清晰的,亦即,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宪法原理及宪法解释,可以合逻辑地解释为,随着中国对个人权利保护的日益完善,中国接受了有限国家和有限政府的理念。这就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留下了自治发展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