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表兄妹能否成婚?

金龙难娶玉堂春 作者:郭建


《花为媒》一开场就表明了王俊卿和李月娥两人表弟、表姐之恋。李月娥唱词:“今天我到舅舅家中去拜寿,喜的是又看见俊卿,我们离别已三年。表姐弟从幼小儿,青梅竹马情深意远,他有心我有意,他心我意紧相连。”李月娥的母亲有意让女儿与王俊卿交往,而李月娥的父亲加以阻拦,说:“你懂什么呀,男女授受不亲!”李月娥母亲回答:“什么不亲哪?他们是表姐和表弟。正是亲上加亲。”可是李月娥父亲就此认定王俊卿举止轻浮,反对两人成婚。

而在蒲松龄《聊斋志异·寄生》小说中,男主人公寄生痴情的对象也是他的表妹郑闺秀,因思念成病,父母为此请媒人去提亲。郑闺秀的父亲是个秀才,“性方谨,以中表为嫌,却之”。就是说郑秀才性格很谨慎,认为两家是中表亲,不应该成亲,加以拒绝。

显然,在这个情节上,《花为媒》的近代编剧认为表兄妹结婚是正常的,而蒲松龄作为那个时代的作者,知道表兄妹结亲是违法的。

就中国古代法律来说,明代以前的法律并不禁止表兄妹结婚。……

明代统治者在立法的时候,认为蒙古统治者在入主中原时期传入一些蒙古族婚姻习惯是对汉族传统文化的“污染”,特意加强对于亲属之间婚姻的限制,因此《大明律》明文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表兄妹结婚的要强制离异,女方归还父母家,聘礼全部官府没收。“杖八十”的处罚,是针对主婚的尊长。

当时翰林待诏朱善上书,说历代法律从不禁止中表结亲,禁止的只是与姑舅姨结婚这样乱了辈份的婚姻。而且在春秋的时候,列国都是世代表亲通婚。现在法律这样规定,一些人乘机以揭发他人中表亲结婚来进行讹诈,已婚的离异,有子女的骨肉相离。他请求讨论松弛这条禁令。朱元璋先是同意,可是不久在他亲自发布的《御制大诰》特别法令里,却又将表兄妹结婚列为“罪不容诛”的死罪。

清朝入关后,沿用了明朝的法律,中表亲结婚的禁令依然存在。因此在蒲松龄写作《聊斋志异·寄生》时,郑闺秀的父亲作为一名应知礼法的秀才,有所顾忌就是很自然的。然而,实际上就在蒲松龄去世(1715年)后不久的雍正八年(1730年),清朝廷制定条例,明确凡是中表亲结婚的,“听从民便”,不再禁止。民间本来就盛行中表亲“亲上加亲”,清朝后期这一习俗得以完全合法。

在《花为媒》创作的民国初期,仍然沿用的是清代的法律,因此作者成兆才不能设计以中表亲结婚违法作为王俊卿与李月娥婚事的障碍,只好设计由李月娥父亲认定王俊卿“举止轻薄”来反对。后来在1931年实施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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