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30日 [1999]赔他字第5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青法委赔字第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所叙述的事实,杨文增没有犯罪行为,不存在情节显著轻微的问题,一审判决不应适用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一、二审判决后,重新启动赔偿程序。
此复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青海高院请示的杨文增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国家赔偿法律法规手册 作者:
(1999年11月30日 [1999]赔他字第5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青法委赔字第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所叙述的事实,杨文增没有犯罪行为,不存在情节显著轻微的问题,一审判决不应适用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一、二审判决后,重新启动赔偿程序。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