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18日 法函[1995]12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号《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国家赔偿法律法规手册 作者:
(1995年9月18日 法函[1995]12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号《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