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我们已经走上了一条民主政治的新路

民主政治十论 作者:房宁




经过长期奋斗和反复的实践探索,中国人民终于成功地建立起了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初步掌握了在中国当代社会历史条件下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规律。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正在开辟一条新的民主道路,正在开辟一种新的民主模式。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我们绝不能妄自菲薄,而要倍加珍惜。我们要深刻认识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性,坚定不移地沿着这条道路继续探索前进,进一步发挥我们的制度优势,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一)我们已经走上了一条民主政治的新路

民主是有主题的。在当代中国实行民主,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实现人民主权,即保证国家各级政权代表人民、由人民掌握;通过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扩大和发展人民权利;保障国家的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在中国,能够实现这三大目标的制度,才是符合社会发展进步要求和人民愿望的民主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围绕着实现上述三大目标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因此,应当说,我们已经走上了一条民主政治的新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权力的根本途径。广大人民群众通过选举,选出代表自己的意愿和利益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体人民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

在民主政体之下如何正确地归纳概括人民的意志,如何有效地形成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政策,也就是如何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困扰民主政治实践的一个大问题。古希腊先哲柏拉图就已经认识到:民主政治往往使人们躲避那些令人不悦的事实和抉择,政策建立在可“销售”的基础上,民主政治就会随波逐流,甚至会使智慧边缘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长期实践中摸索创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它在实践中比较好地解决了民主政体中民主与集中的矛盾。在这一制度下,一方面,来自人民群众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代表能够直接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充分发扬民主;另一方面,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综合人民群众中各方面的利益,集中民智,形成代表和反映人民群众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法律政策,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多党制、两党制的主要缺陷是易分不宜合。在西方竞争性的政党制度下,各个政党以夺取政权为根本目标和基本价值,在竞选中不择手段、相互攻讦,结果不是缩小和弥合社会分歧反而扩大了矛盾,不利于整合社会利益和实现社会和谐。特别是在那些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矛盾多发期的发展中国家,西方政党制度的这种缺陷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也正是造成当今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长期动荡不宁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的政党制度之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与参政的民主党派之间不是你上我下、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而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团结合作关系。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和优点是通过充分协商,求同存异,使不同阶级阶层、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整合,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相互监督,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变质。通过这个制度,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得以提高,既实现了广泛的民主参与,又有利于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既防止了一党专政缺乏监督制约的弊端,又避免了多党纷争造成的政治混乱与社会动荡。

“冷战”结束后,世界范围内民族问题抬头,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造成了难以解决的纠纷和冲突。解决民族矛盾和纠纷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的民族关系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国的民族关系并没有像许多国家那样因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而导致民族差距扩大、民族矛盾加剧。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均衡的国家,之所以能够长期保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从根本上讲得益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保持和发展民族特性、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保证人民享有宗教自由;在国家的关怀和支持下,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本地的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中国各民族不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这样使各民族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坚实的基础,进而形成了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民族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在自己的民主政治实践中创造的,是民主在当代中国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三大制度既蕴涵了民主政治的一般原则,即“人民的统治”与“主权在民”,又体现了中国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具有中国特色。

(二)“三统一”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规律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由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然而,要真正实现多数人的民主是一个长期的政治进程,不能一蹴而就。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公有制或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之上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不受资本操纵,不是剥削阶级或少数人的民主,而是最广泛和最真实的人民民主。过去我们曾经认为,一旦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一旦打倒了地主阶级、资本家阶级,消灭了压迫人、剥削人的旧制度,广大劳动人民就能够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民主就已经实现了。但实践证明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事实表明:当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建立起来,当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翻身得解放、在法律上成为国家主人后,社会主义民主还远没有真正实现。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是要建立起一整套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本质要求,适合国情、适合发展阶段要求的民主形式,只有在实践中逐步形成这样一套完备的民主形式,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落实。但建立完备的民主形式,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要经过长期反复的摸索,需要在掌握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基本规律性的基础上才能完成。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历程是艰难而曲折的。

苏联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建国初期,在列宁和斯大林的领导下,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苏联在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方面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迅速跻身于世界强国之列。但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方面,苏联并没有像经济、国防建设那样取得相应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建立起来以后,苏联的民主政治建设陷入了停滞状态。在社会迅速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下,苏联共产党没有积极地探索适应形势需要的新的民主政治形式。在苏联,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群众越来越远离国家的政治生活,党和国家政权以及各级干部日益脱离人民群众、逐渐失去了人民的监督。一句话,由于缺乏具体民主的形式和实践,苏联的民主制度日益空洞化,党和国家政权日益官僚化,社会日益失去活力。应当说,缺乏民主是导致苏联党和国家的上层蜕化、政权变质,最终亡党亡国的重要原因。苏联民主政治实践的主要缺陷是:上层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制约;下层参与薄弱乏力,人民权利缺乏保障。苏联开创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第一次大规模的实践,也留下了许多教训。

当年中国共产党人对于苏联的经验教训高度关注,引以为戒。毛泽东把防止和平演变、防止修正主义,当作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头等大事。经过一个时期的思考和摸索,毛泽东把扩大和发展民主当作了反修防变的根本措施。毛泽东的思路是:发动群众,使广大基层群众广泛而直接地、经常性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毛泽东推动的民主实践在“文化大革命”中达到了极致,形成了所谓的“大民主”,结果造成社会大动荡,“文化大革命”以“大民主”的失败而告终。“大民主”的主要问题是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原有的重要政治基础——共产党的领导,同时也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当失去了党的领导和法制之后,人民群众的参与和自治迅速演变成了人民群众中各种矛盾的集中爆发。民主变成了坏东西,也就是毛泽东所说的——全面内战。“文化大革命”的“大民主”造成了灾难性的政治后果,使党和人民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但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经过长期反复实践探索,其中包括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和借鉴苏联的经验教训,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终于逐步掌握了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律性,从根本上回答了在当代中国如何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问题,这就是要在中国政治制度的运行中以及一切民主政治实践中,把坚持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1.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共产党领导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是社会的主人。然而,人民不是分散的个人的组合。人民要成为社会的主人,要真正当家作主,必须具有自觉的意识和自觉的行动。但人民的自觉意识和行动,不能自发地产生,需要自己的头脑——阶级与民族的先锋队,加以概括、表达。因此,实行民主政治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需要有一个能够代表和反映整体利益的政党将人民组织起来,形成自觉的意识,进行有效的行动。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且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多样性,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一个能够集中反映和有效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政治核心,来团结、凝聚和带领人民把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在中国,能担当这一任务的唯有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坚定维护者。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等政治制度,我们党将来自人民群众中各种愿望、诉求,综合概括为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并进一步将其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党的领导使民主与集中相统一、民主与科学相统一,使国家的法律政策,既能够满足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又适合于现阶段经济社会文化的条件。

党的领导是工人阶级成为自为的阶级的关键,是人民获得主体性、自觉性的关键。党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的头脑。没有党,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就会重新变为一盘散沙,就无法具备自己的阶级意识,就会失去方向,甚至跟着别人跑。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指出过这样一种历史现象:巴黎的无产阶级力图在资产阶级利益旁边实现自己的利益,就只好在资产阶级的三色旗面前降下了自己的红旗。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就会落空,法治和各项制度也就无法真正实现和落实。中国甚至会退回到一盘散沙、四分五裂的境地。

社会主义民主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基础的。人民主权与党的领导之间的政治关系确立的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马克思主义从来都是辩证地看待一切事物,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也是如此。人民作为一个历史主体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人民是历史创造者,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人民又是需要受组织、教育和引领的。人民解放和人民民主不能自发地实现,人民是在先进政党和领袖的带领下前进的。中国近现代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真理。在没有马克思主义、没有中国共产党、没有毛泽东之前,中国和中国人民是什么状况?那时的中国任人宰割,中国人民任人欺凌。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中国革命的面貌才焕然一新,我们的民族才有生机,人民才掌握住了自己的命运。讲人民当家作主,不能把人民绝对化。人民不会自发地成为社会的主人,人民也不是天然的正确。没有领路人,人民就要在黑暗中摸索;有了领路人,人民才能真正当家作主。

2.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目的

实现人民民主,需要共产党领导。但共产党领导不是民主的目的,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条件和手段,共产党领导的内容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在中国现实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以及基层民主自治等制度形式,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具体来说,人民群众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选举人民代表,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同时通过立法听证、行政听证等形式,直接有序地参与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实行基层民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实行民主监督,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上,采取法律、舆论等多种手段对党和政府以及干部实施监督。人民当家作主决定着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意愿。离开人民当家作主,不受人民监督,党的领导和法治就会脱离正确方向,就会变质。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具有稳定性、规范性、连续性的特点,使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或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律是社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群众智慧的结晶,法律反映了事物的发展规律。在当代中国,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都必须在法制范围内进行,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违反法治原则的权力意志和所谓的“民主”,都会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权利与自由造成损害,进而危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离开了法制,人民的权利就要落空,就没有保证,就会出现混乱,甚至导致无政府主义泛滥。“文化大革命”在这方面的教训尤为深刻。法制与民主的密切结合,实施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依法制推行和保障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特色。

在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实际运行中,始终坚持把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规律。对于这一规律的认识与掌握来之不易,它是中国人民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长期奋斗探索的成果,也是中国人民政治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今后只要我们按照这个规律办事,就一定能把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好、发展好。

(三)“三步走”是发展人民民主权利的基本规律

“权力”与“权利”,是民主政治的两大基本问题。在我国,人民主权,即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是通过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来实现的。“三统一”体现了实现人民主权的规律性。社会主义民主还有另一层面的重要内容——实现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探索,我们也逐步认识和掌握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民权利发展的规律性。

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是在揭示和批判封建专制和资本主义民主的社会本质基础上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更多地是从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差别的角度来认识社会主义民主的,而因实践经验的局限对社会主义民主自身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较少。

关于人民的民主权利,我们曾经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一旦建立,就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实现。然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权利的实现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历史过程。人民从在法律上具有了主人翁地位,从名义上成为国家与社会的主人,到能够在事实上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是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而逐步实现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的。在这方面,我们也曾有过惨痛的教训。在“文化大革命”中,曾经一度忽视人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条件,脱离实际地片面强调人民的民主权利,“造反有理”的口号一度甚嚣尘上。从表面上看,人民群众“敢想、敢说、敢干、敢革命、敢造反”,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形式充分地享有言论自由,而实际上是权利的滥用,产生的只是民主的“泡沫”。脱离现实条件的权利不仅没有给人民带来利益,反而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从反面告诉我们: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条件的,人民权利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任何超越现实的权利要求,是无益而有害的,都是应当防止的。

通过实践,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中国共产党人逐步认识和把握了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规律性。江泽民同志指出:“在一个国家里,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离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来谈民主、自由和人权是没有意义的。”这是我们党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权利发展规律性的高度概括和总结,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的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基本观点。

18世纪西方的启蒙学家们提出“天赋人权”的观念。但事实上,人的权利并非与生俱来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马克思说过:“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人的权利是与一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并且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权利实现和发展的方式和路径是不同的。中国人民的民主权利的实现和发展离不开近代以来中国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历程表明:实现民族独立,掌握国家主权,是中国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第一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造,实现全体人民的经济和社会平等,是中国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第二步;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在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和发展人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是中国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第三步。中国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与发展贯穿于中国革命和建设全过程中,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的重点不同,民主权利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简约地说,实现中国人民民主权利要分三步走。

1.主权民主:中国人民权利实现的开端

实现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将国家主权掌握在中国人自己手中,这是中国人民的民主权利实现的第一步。1840年以来,在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广大人民毫无民主权利可言。中国人民争取权利的斗争首先是通过民族民主革命进行的。在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环境中,中国人民的权利无法以个体方式实现,而只能采取结为集体、以集体奋斗的方式来争取。人民革命的最重要的成果就是争得了民族的独立和国家的主权。来之不易的国家主权是中国人民集体获得的权利。只有首先实现集体权利,进一步发展集体权利,个体权利才能得到实现和发展。

历史环境的差异,争取民主历程的不同,决定了中国与西方在政治观念和法学理论上的区别。在西方的政治与法的观念中,国家权力是由个人权利让渡而形成的,国家权力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国家权力是手段,个人权利是目的。西方的权利观念反映的是资产者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意识。而作为被压迫民族,中国人的权利问题只能以国家主权回归的方式得到根本解决;作为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后发国家,中国人的个人权利的发展也要以国家的富强为基本前提。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环境决定了中国的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空间很小,个体权利主要寓于集体权利之中,个体权利的发展是国家发展的结果。人民既是权利主体,又是自我实现的手段。中国人民民主权利发展的历史表明:中国人民的个体权利寓于集体权利之中,集体权利的实现和发展带动个体权利的实现和发展。

2.实现经济平等:中国人民权利实现的第二步

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西方民主,只是在法律上和政治宣言中规定:主权在民。而在现实生活中,因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普遍存在,无法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平等。不具备经济上的平等地位,西方社会所标榜的政治平等与自由终究是要落空的。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体现在将政治权利与自由置于经济平等的基础之上。因此,中国民主进程在解决了主权问题之后,进一步要使在旧制度下不占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处于无权地位的广大工人与农民平等地占有生产、生活资料,享有经济权利。这一过程就是建立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不断改善和提高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过程。实现经济平等使最广大的中国人民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是基本的个人权利。

实现经济平等,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和发展人民权利必经的重要阶段,没有经过这样的阶段,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作为保证,人民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与自由只能是空谈。经济平等,是以国家主权回到人民手中、人民获得了政治平等地位为前提的,同时又为进一步保障和扩大人民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与自由提供了条件。

3.在实现主权和平等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人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

恩格斯说过:“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以实现主权和经济社会平等为前提,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在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和发展人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是中国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第三步。

权利与自由不是凭空产生的。从根本上讲,个人权利不是国家赋予的,也不是从法律规定中得来的,而是建立在社会的物质基础之上,产生于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之中。权利意味着选择的自由。然而,人们的自由选择是在社会经济文化条件提供的可能性空间中进行的,而不是随心所欲的。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社会的物质文化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人们相应地处于狭小的社会生活空间中,进行自由选择的空间不大,选择性不多。这就在客观上限制了人们的自由与权利。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许多在法律上已经赋予了人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并没有完全落实。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究其客观原因,归根结底就是实现权利的物质文化条件尚不具备。权利的实现要与历史条件的发展相协调,权利意识也要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在物质文化条件尚不充足的条件下,过多的个人权利诉求只会徒然增加社会的矛盾。只有当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物质文化基础,人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才能真正得到全面的落实。人的自由与权利的空间,说到底是要由经济文化发展来扩展的。

历史经验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是由低到高、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人民权利的实现与发展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保障的前提下,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在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进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和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是在当代中国社会历史条件下发展人民民主权利的基本规律。

民主政治建设切忌好高骛远,切忌空谈。脱离发展阶段,谈民主、讲权利,只能是欲速则不达,不仅无益反而有害。在民主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应当引导人民关注当前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在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权利问题上,我们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按客观规律办事。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三大优势

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谈到中国经济成就的时候,人们常常提起中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然而,世界上有不少劳动力丰富、资源禀赋与中国相似的国家,其经济社会发展却远不及中国。一位印度的资深政治家在谈到这种现象时说:开放、竞争、专心,造就了中国的奇迹;太多的选举,把印度的许多事情耽误了。一个国家经济的成功总有其政治上的原因。这位印度政治家指出的就是中国经济成功的政治原因。

“开放、竞争、专心”说明:中国的政治制度能够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使各种积极因素竞相迸发;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应当说,中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的制度因素是关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能够满足中国的历史与国情对政治制度提出的要求,在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体现出了明显的制度优势,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有利于形成代表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大政方针

中国现行民主制度具有比较好的民意回应机制,能够比较好地整合人民群众中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的不同利益。西方的选举民主经过长期演化,其中的民意表达和回应机制日益异化。在竞选过程中,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政党因竞争需要强化利益差别,对人不对事,扩大社会分歧。竞选结束后,权力落入强势政党和集团手里,赢家通吃,利用执政地位和国家政策巩固自己的权力基础。这样的制度实际上不利于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实际政治过程中,往往是势力大、实力强的资本集团的意见占上风、获利多。而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和后发展的国家,需要确定能够凝聚全体人民意志的共同的社会发展目标;需要建立起一套民主制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国家和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了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和民族复兴而共同奋斗。中国现阶段的历史条件,对中国政治制度提出了客观的要求。只有满足历史的客观要求,才能实现中国的跨越式发展,才能把握自己的命运,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要做到这一点,最根本就是要制定出能够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国家发展战略,以及实现战略目标的方针、路线、政策。

中国的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处于领导地位的共产党不是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的代表,也没有自己的一党之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民族人民唯一的政治代表,其执政理念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发展的方向。因此,中国共产党能够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和要求,把握大局,根据全民族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制定出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方针、政策,努力做到全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2.有利于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利益

西方民主政治中的最大问题是易分不宜合。在西方议会制度下的多党竞争,相互攻讦,强化了社会利益分歧,导致利益冲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的人大代表与西方议会的议员不同,他们不是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表,在中国各级立法机关中他们既反映人民群众中各个不同群体的意见和呼声,同时又从全局出发将人民群众中各种意见集中综合起来,使国家的法律能够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政党制度,政治协商是中国民主制度的一大特色,通过政治协商可以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使人民内部的局部利益、个别利益与整体利益、根本利益相互协调。

中国是一个处于快速发展中的国家。在发展中,中国也遇到了世界各国在实现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普遍遇到的问题,如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和社会差别扩大等。一个有效的民主制度,应当能够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现代化进程中维持社会处于基本均衡状态。近年来,党和国家针对发展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和矛盾,提出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并相继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及时调整解决了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使社会发展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使社会发展具有可持续性。中国能够通过自身调整解决许多发展中国家无法解决或不能很好解决的障碍与问题,说明中国的政治制度具有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共同利益上的优势。

3.有利于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促成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

稳定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条件。在中国民主制度下,国家政权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国家政策具有明显的连续性。中国民主制度的一个最直接、最明显的优点就是,可以保持国家长期稳定发展。这就是那位印度政治家所说的“专心”。中国作为一个后起的发展中国家,要在经济、文化上追赶发达国家,就必须制定科学周详的发展战略,并经过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最终才有可能实现跨越式的发展。中国的现行政治制度,使得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即确定的国家建设发展目标,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得以一以贯之的实行;使得中国能够集中一切资源、力量和智慧,用于建设和发展,将内部的纷争和内耗减少到最低程度;使得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具有前瞻性,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得以长期实施。

(五)中国民主政治建设需要解决的三大问题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模式已经初步形成。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走上这条道路的时间还不长,我们的制度还远没有成熟完善,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我们要积极地应对前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挑战,要用改革的办法、用民主的办法,兴利除弊、除旧布新;用不断发展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适应新变化、解决新问题,促进我们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有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解决。一是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二是如何在共产党一党领导之下,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三是如何保持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在长期执政环境中不褪色、不变质。

1.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问题

过去我们讲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至少在理论上是可以理直气壮的。在社会主义计划体制下,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下的劳动群众,大致具有平等的经济、社会地位。除去城乡差距的因素外,人民群众较为平等地享有各种基本的民主权利。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实际上部分地改变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对于政治体制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提出了很大挑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经济结构、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利益结构日益多样化,社会阶级阶层出现了新的变化,人民内部利益要求复杂多样,利益矛盾日益增加,大量新的社会问题凸显。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会导致社会分化和社会差别扩大,导致经济资源和社会权利向部分社会成员集中,形成所谓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市场经济所导致的这种社会倾向,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相抵触的。我们一方面要正视这种社会现实,同时又必须在实践中对这种倾向加以限制并逐步解决这个问题。邓小平在晚年退休后的一次谈话中指出:“少数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

我们应当认识到: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系具有两面性。市场经济因素既有增强人们权利意识的一面,又有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平等原则相抵触的另一面。我们应当正视这个现实:市场经济一定程度上在我国政治领域造成了存在于西方民主政治中的那种悖论。市场经济带来的经济地位上的差别,必然要在政治领域里产生影响。经济不平等就是在瓦解政治平等的基础。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造成的冲击和影响刚刚开始,今天来谈抵御这样的冲击、减少这样的影响,还为时尚早。但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亦应当早有准备,需要确立应对的基本原则。我认为,我们的原则应当是:努力防止两极分化,积极解决分配不公问题。为防止两极分化和逐步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应当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优势、发挥政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确保全体公民的经济、社会平等地位,巩固社会主义民主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坚决贯彻、全面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防止两极分化、巩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经济、社会基础的具体途径和方法。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思想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中的“人”,不是指某一部分人或少数社会精英,而是指以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为主体的全体人民。“以人为本”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包含的基本价值,是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相一致的。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社会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中国人民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使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问题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长期坚持和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如何在共产党一党领导之下,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一个长期存在的带有根本性的课题。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又有所区别,在现实中存在着矛盾和问题。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这种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党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与人民群众中的不同阶级、阶层和群体的个别利益存在差异和矛盾;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在根本上反映和集中人民利益,但不能排除党会出现失误和偏差;党在整体上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但不能排除党的个别组织和少数党员、干部会偏离党的宗旨,出现蜕化变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形势和严峻的考验。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和妨碍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表现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有的各项民主权利的不断扩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加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能够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公共事务和管理公共事业。未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不断地探索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形式,丰富和完善实施人民当家作主的各种制度和措施,切实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赋予人民的政治地位,不断落实和扩大我国宪法法律赋予人民的各项权利。

具体来说,我认为:应当通过三个方面的努力来保证和扩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第一,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的自治权利。

我国现实的民主政治运行中,既有间接民主又有直接民主。在国家权力的掌握和运行层面上是间接的民主,人民群众主要是通过执政的共产党行使主权。在这个层面上,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主要是通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实现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人民群众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表现为个人的权利,而是通过某种组织系统有选择地实现的。现在,人民群众个人民主权利的直接行使主要存在于基层事务中,体现于基层民主自治。基层自治涉及的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直接有关的权利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民主自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对于人民群众的权利形成了一定的影响,比较突出的有:村民自治中的“贿选”问题,既影响群众意愿的真实表达,又容易造成基层公共权力的扭曲。基层民主中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因选举引发的利益纠纷,一些地方每当换届选举后民事诉讼便明显上升,影响群众情绪和生产生活。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也是完善和深化基层民主自治的主要工作方向。这些问题不解决,基层民主自治中人民群众已经享有的民主权利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名存实亡。

第二,进行系统的民主教育和训练,培养“民主人”。

西方在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获得的一个经验值得注意。西方在民主政治发展中逐步认识到,比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器物层面民主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的培养。西方学者讲:搞民主政治首先要有“民主人”。所谓“民主人”,就是具有民主意识,能够合理、合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公众。民主政治常常与“民粹主义”相伴随。“民粹主义”简而言之就是被极端化的群众情绪主导的政治,也可以说是被最坚决的群体所裹胁的大众运动。民主政治一旦进入“民粹主义”的轨道,往往就要走向自己的反面。

在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况。民主话语在我国还是很大程度上用作表明政治理想。从上层看,民主话语经常被用作表达政治意图,表明政治动向;从下层看,民主更多地停留在对权利的诉求。当前,我们应做的主要是把民主变成一种政治生活的方式,变成一种社会程序。要改变这种情况,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就要将公众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培养转化为民主能力,即习惯于通过规范的民主程序的利益表达和民主协商。在这方面,我们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第三,促进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形成并趋于完备。民主法制建设的重点应转向人民的权利保障。只有不断地推进,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制建设,才能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纳入民主法制轨道,对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安定团结发挥积极健康的影响。在这方面我们要有紧迫感。1998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公约签署至今已近10年,在条件成熟之时,这个重要的公约终将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一旦这个公约批准执行,就会对我国人民群众的政治社会权利保障产生重大影响。为推进人民群众的政治社会权利的扩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的政治社会权利,需要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和不断完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有关新闻出版、信息传播、社团管理、宗教事务管理等涉及人民言论和结社自由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细化和完善。

3.保持执政党的先进性问题

一个制度的优点,从另一方面看往往又是这个制度的缺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越性是有先进政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但是,这个优点也常常在另一方面造成社会主义制度的弱点——易于形成权力过分集中,导致官僚主义。进一步讲,由于长期一党执政,还有可能形成执政党的蜕化变质。因此,如何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保持党的先进性,拒腐防变,就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要有共产党的领导是有前提的。这就是共产党必须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是一个没有任何私利的党。只有做到这一点,共产党才能真正代表全体人民,才具有领导和带领人民前进的资格。但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因素、各种思想意识都会渗透到党内,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产生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为了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理想信念、拒腐防变,保持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进行了多方的努力和探索。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之初,在邓小平的倡导下我们党曾开展过一次整风。进入90年代,结合新的形势又开展了“三讲”活动。在新世纪新阶段,从2004年开始,在全党展开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先进性教育旨在通过加强思想建设,坚定广大党员的思想信仰,确保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统一,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提高党的战斗力。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重要举措。

开展阶段性的整顿作风是我们党的建设采取的传统方法。与此同时,在长期执政实践中,我们党的建设的制度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逐步把党的建设融入执政实践当中,形成了长效机制。其中有两个方面的制度建设最为重要:

一是加强民主执政建设,逐步形成了民主执政的制度体系。民主执政通过改革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展党内民主、扩大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使党的民主集中制更加健全完善,使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表达和反映,在此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集体决策。民主执政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党和政府的决策失误,及时地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主执政建设,相继推出了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机制、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党委会全体会议作用、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建立健全党内监督等一系列措施,使民主执政又迈出了新的步伐。

二是监督制度。共产党作为领导人民的党,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对权力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中权力监督机制是民主监督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此外,党内监督、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社会舆论监督等,也是民主监督的重要方面。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使民主监督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邓小平曾经深刻地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这是对中国革命、建设、改革规律性的深刻认识和总结。这个重要认识也同样适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优势关键在共产党的领导,能否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也就成为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优势的关键。我们党能够经受长期执政的考验,不褪色、不变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理论和实践上就站得住脚。否则的话,我们的民主理论就是虚伪的,就不会得到人民的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执政党的建设,提高共产党执政的制度化水平,是今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努力的一个最重要的领域。

(六)适合国情的民主才是好民主

关于民主,有数不清的定义,有众多的争议。然而,民主是不能抽象评说的。离开一个国家的历史与国情,离开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面临的任务,离开一个国家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无法判断这个国家的制度究竟是不是民主的,究竟是不是一个好的制度。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衡量一个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他还进一步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民主是有客观标准的,是由实践检验的。一个不能给国家带来繁荣与进步,不能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福祉的制度,无论其形式如何都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民主的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所以是一个好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深深地植根于中国大地,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今天的中国充满活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积极向上,呈现出一派兴旺景象,这是中国政治制度合理性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明。

民主没有单一的模式。在一个国家成功有效的民主形式拿到另一个国家未必适用,在一个阶段成功有效的民主形式到了另一个阶段也未必适用。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是要找到与国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民主形式。适合国情和发展要求的民主才是好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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