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商业化只不过是消灭封建制的另一个名称,这个过程于14世纪在西欧的城市中心与全英国开始进行,而在其后500年内经历欧洲无数的革命——其时农奴制的痕迹已经逐渐褪去——才得以完成。将人们从土地上分离出来,就意味着将具体的经济体分解为各种要素,使得每一个要素都能嵌含到它所发挥最高作用的市场中去。这个新的市场制度最初是建立在旧体制之侧,它尝试着在这种前资本主义式之社会纽带所控制之土地里取得一席之地,来将之同化、吸收。土地之封建式接收的制度被废除了。“其目的就是要消除街坊组织或亲属组织对土地的控制权,尤其是男性贵族后裔,以及教会的权力——它们将土地排除于买卖或抵押之外。”这个目的有时是以使用个人的力量与暴力来达到的,有时是以从上而来或从下而来之革命来达成的,有时则借战争或征服来达成,有时以立法行动,有时以行政命令来达成,有时则由少数人以小规模的活动,经长时间的努力而达成。这种社会的变动是很快的复原或是对社会体造成长久的创伤,取决于当时所采取之节制此一过程的保护措施。各种变迁与适应之强有力的因子由政府本身引入。如教会土地之世俗化就是意大利统一建国(19世纪中叶——译者注)为止之建立现代国家的根本措施之一,附带地,这也是将土地转变为私人所有的主要手段。
在这些措施里,最大的单独步骤可见诸法国大革命,以及19世纪30年代、40年代边沁的改革。边沁写道:“农业繁荣之最有利的时机是当没有继承的限制,没有不可分割遗产的限制、没有公有地、没有赎回权、没有什一税的时候。”这种处理财产(尤其是土地财产)的自由构成边沁之个人自由的概念的本质部分。将这种自由以各种方法加以扩充是立法——如《遗嘱法案》(the Prescriptions Acts)、《继承法案》(the Inheritance Act)、《罚金与赎回法案》(the Fines and Recoveries Act)、《产业法案》(the Real Property Act)、《一般圈地法案》(the general Enclosure Act of 1801)及后来的一些修正案,以及从1841年到1926年的各种《采邑所有权法案》(the Copyhold Act)——的主要目的与功能。在法国与欧洲以外多数地方,《拿破仑法典》(the Code Napoleon)建立了财产的中产阶级形式,使土地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及使抵押成为私人之间的契约。
与第一阶段重叠的第二个阶段是将土地从属于急速扩张之城市人口的需要。虽然土地不能流动,但是只要在运输条件与法律条件许可下,其产品却可以流动。“正因商品之流动可以某种程度地弥补生产要素之地区流动的缺乏;或(这事实上是同一件事)贸易可以减少因生产设施在地理分布上之不均所引起的不利条件。”这样的一种观念和传统(对经济)的看法是全然不同的。“可以断然地指出:不论是在古代或是中古时代早期,都没有这种日常生活用品的规律买卖。”农民剩余的谷类原是用来供应邻近居民——尤其是地方上的城镇——之需要的;一直到15世纪,谷物市场仍然只是一个地方性的组织。但是城镇的扩张,诱使地主们为市场的销售而生产,并且——在英国——城市的成长使官方放松了谷物交易的管制,并容许地区性的(虽然不是全国性的)谷物交易市场成立。
到了18世纪后半叶,工业城镇的人口不断增长,因而完全改变了这种情况——这首先见诸西欧各国,进而扩大到全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