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凭着多年来的审判积累,以及对立法精神的把握和理解,宋鱼水大胆地依据该案涉及的法律原理、商业惯例、案件事实做出了裁判。该案的审理得到了旁听的北京市各委办局60多位领导好评。在长达6000余字的判决书中,宋鱼水开创性地将丧失商业信誉作为解除经销权的法定事由,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并将证据质证与认证等写入判决,对判决书体例进行了创新。这份判决书,被全国许多法院作为范例,此后颁布的《合同法》,明确把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
有一段时间,无效合同纠纷案件较多。在审理中宋鱼水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特点,即: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合同。如果简单、机械地全部作为绝对无效合同处理,不利于保护业已形成客观存在的经济利益,不利于经济发展。于是,她提出这样的新观点:保护经济效益是司法公正本身的应有之义,既然这样的无效合同已经履行,只要当事人双方都是善意的,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已经形成的客观经济利益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办案时,对此类案件,她不一概而论地按无效合同处理,特别是形式上无效的租赁合同,超范围经营案件等。同时,针对无效合同的一些立法与司法问题,她结合司法实践进行系统总结,以《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为题撰写了论文。此文的发表,在法律界引起关注。
宋鱼水的同事爱用水来比喻她,说她有如水般温和的工作方法,如水般清冽的职业操守和如水般平和的内心世界。
宋鱼水说:“做一名好法官是我一生的追求。”她在用她的平凡与淡定来实现着自己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