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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3)

协商民主的技术 作者:谈火生 霍伟岸 何包钢


其一是民主意志的形成过程。通俗地讲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因为所谓公共政策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从投票民主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就是通过投票的方式形成的,但协商民主则更注重讨论,它强调所谓的更佳论证的力量(the force of better argument)。比如说,我们需要对三个政策选项作出决定,就要求每个人给出合理的理由,然后比较,看哪个人给出的理由更有道理。它是比较级而不是最高级,这也就意味着它是目前我们所找到的理由中更有说服力的理由,但并非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可见它对未来是持一种开放的态度,随时准备接受未来的挑战。如果以后有更好的理由,就会将之前这个更佳的理由推翻。

其二是投票机制的不同。在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中,投票机制的任务是对偏好进行聚合、加总(aggregation),对不同公共政策的投票进行加总,看哪个公共政策所得的票数多。而协商民主则对这种完全依据偏好聚合的方式提出了质疑,因为这个偏好可能是非理性的,因此,协商民主强调对偏好进行反思,办法就是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人们会对自己原有的偏好进行思考。比如,吸烟是一个人的偏好,但是这种偏好对健康是不利的。确实,很多时候人们在选择公共政策时,并不是根据自己的理性,而是受自己的情绪、冲动所支配,这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因此,协商民主认为,如果在作出决策的时候不对偏好本身进行反思,只是简单地对其进行加总的话,即便一项公共政策得到了百分之九十九的人同意,它也可能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背道而驰。为此,协商民主强调在投票之前应对偏好本身进行反思。在这样的前提下,协商民主对投票本身的看法也不同于聚合式民主,协商民主中的投票被视为理性判断基础上的投票(judgment-voting),而不是偏好基础上的投票(preference-voting)。

其三是对偏好性质的理解不同。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认为,偏好是给定的、不变的。而协商民主认为这个偏好是可以通过讨论和反思来加以改变的。当然,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必须假定公民在单次的投票过程中偏好是不能变的,因为在投票过程中如果大家的偏好随时可以改变的话,最后的结果是无法合成的。为此,它必须假定在单次投票过程中每个公民的偏好是给定的,但并不是说你的想法永远不变,只是说在投票的这个过程中你的想法是不变的。而协商民主则认为每个人的偏好在决策过程中都是可以通过相互的辩论来加以改变的。如我们随后要讲到的协商性民意调查就是如此,协商性民意调查在进行讨论之前会发一个问卷看看被调查者的偏好是什么。在讨论完之后,同样的问卷还会再做一次,看看大家的偏好到底有没有发生改变。而实验的结果是,大多数人的偏好在讨论之后都或多或少地发生了改变,看来讨论确实是有作用的。

其四是决策判断的标准不同。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是以数量为标准来判断的,以多数决定的方式,谁的票数多就按谁的办。但是,协商民主则是以论证的质量来决定的,谁说的对就按谁的办,或者说谁能说服大多数人相信他是对的就按谁的办。

协商民主不仅强调要以相互讲理的方式进行民主决策,而且,还强调这个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可以接受的。这个理由不仅是一个大家都懂的理由,而且必须是一个公共的理由,大家都能接受的理由。不能因为这个政策对我有利,就应该这么办,这样的理由大家是不能接受的。你必须讲一个大家都觉得有道理的理由,也就是说这个事情不仅对你有利,而且对我们大家都有利,这样大家才会接受这个理由。这就涉及协商民主审慎的反思和理性的讨论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那么,反思和讨论的内容是什么呢?当然是公共利益,而不是私利,也就是说,怎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共同体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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