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你赞同我在书中表达的观点,而且在阅读拙著时边读边做笔记,这令我非常感动。你的这些疑虑表明你是一位极其聪明的人。下面就是我忙中抽空写就的回答。
“关于奴隶制,第十五章第六节,第二十节,第十八章。鞑靼人攻下城池后,滥施杀戮,以血还血,他们认为这样做是符合万民法的。鞑靼人的奴隶制是否也适用万民法,究其根源是否起因于怜悯?”
对于一个用武力解决一切的民族来说,把奴隶制纳入万民法无论如何总比把奴隶处死少一些残忍,不过,这绝对不符合怜悯心。与人性不符的两件事,其中必有一种比另一种更加不符。我在别处已经证明,源自人的本性的万民法,只允许在万不得已时方可杀人。所以,当一个人沦为奴隶后,就没有必要被杀了。
“自由民不能出卖自己,因为,自由对于买主来说是有价的,但对于卖主来说则是白送的。可是,如果债务人把自己出卖给债权人,难道债务人依然是白送吗?”
无力还债者出卖自己绝不是一宗好买卖,他把无价之宝当成一钱不值的粪土了。
“第十五章第六节中的奴隶不像是奴隶,倒像是罗马人的顾客,或者是封臣和封臣的封臣。”
我在第五章第六节中所探寻的并不是以往奴隶制的根源,而是可能或应该出现的奴隶制的根源。
“或许本应在第五章第十八节中研究一下,在大型建设工程中使用奴隶,是否比使用短工方便一些。”
使用按日计酬的工人胜过使用奴隶。尽管都说金字塔之类的大工程是奴隶完成的,但是,也有不少大工程并未使用奴隶。
想要对奴隶制作出判断,不能只看奴隶对于每个国家中的一小撮家财万贯而且骄奢淫逸的富人是否有用,奴隶对于他们来说肯定是有用的;应该从另一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假设在每个国家、每个城市、每个村庄进行抽签,抽到白签的十分之一的人成为自由民,抽到十分之九黑签的人成为他人的奴隶,把生死和全部财产统统交给此人。为奴隶制说好话的那些人就将变成最憎恶奴隶制的人,最贫穷的人则将更加憎恶奴隶制。因此,为奴隶制呼号不是为公众福祉呼号,也不是为私人社会呼号,而是为财富和淫逸呼号。
一个人很高兴做另一个人的主人,谁会对此有所怀疑呢?出于某些必需,在政治状态中的事情大概就是这样;但是在民事状态中,这种事情就变得不可容忍了。
我让人感到,我们在政治上是自由的,因为我们彼此不平等。书中的某些段落之所以显得含混不清和模棱两可,那是因为这些段落与将要进一步阐述的那些段落相距较远,同一根链条上的链子往往没有联结在一起。
“第十九章第九节。傲慢是政府危险的动力,懒惰、贫困、百业俱废是随之而来的后果。可是,傲慢不正是罗马政府的主要动力吗?罗马人不正是凭借傲慢、自负、不可一世才让全世界匍匐在他们脚下吗?看来,傲慢助人成就伟业,虚荣令人囿于平庸小事。
第十九章第二十七节。自由的民族傲慢而自负,其他民族比较容易虚荣。”
第十九章第九节与第十九章第二十七节之间存在着矛盾,这些矛盾源于道德成分的不同组合所产生的不同效应。傲慢与宏大的志向和崇高的思想相结合,在罗马人身上产生了某些效应;傲慢与游手好闲和不思上进相结合,在其他民族身上产生了另外一些效应。对此心存疑虑的人其实心里非常明白,且完全能体会这些差异,并把我来不及在这里说的想法说出来。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优势,人们会依据不同情况彼此交换这些优势,我们只要对这些优势进行一番观察就行了。
“第十九章第二十二节。不信教的人民不可使用立誓,除非立誓人如同法官和证人一样,与讼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关于对第十九章第二十二节的疑惑。有此疑惑的官员是令人尊敬的。不过,利害关系有亲疏之分,这永远是事实。
“在作者的体系中,不同的气候产生不同的后果。我们是否可以就此提出这样的诘问:为什么狮子、老虎、豹子……比熊、野猪……更加凶猛,更加难以驯服?”
关于第二十四章第二节。这是由不同种类动物的特性所决定的。
“设想一下,有那么一天,所有的水磨坊都坏了,而且无法修复。法国能找到这许多人顶替水磨坊的工作吗?只要水磨坊不复存在,从作坊和工厂招走多少人,作坊和工厂就少多少人。从总体上看,机器在简化制造的同时,降低了产品的价格,工厂主则因消费增加而获得补偿;机器的加工对象如果是本国的产品,那就肯定能促使消费量增加。”
水磨坊非常有用,尤其在现阶段。我们无法就此详谈;前面已经说过的那些取决于一个几乎永远正确的原则,那就是:从事手工业的劳动力越多,农业所需的劳动力也越多。我在这里说的是大多数国家的现状,所有这些事情都应该有所区别,有所限制,等等。
“第二十六章第三节。亨利二世所颁布的强制怀孕妇女向官员申报的法律,并不违背与生俱来的自我防卫。这种申报是一种忏悔。忏悔难道违背与生俱来的自我防卫吗?作者认为告诉亲属比较合适,其实,向必须为之保守秘密的官员申报更好。”
至于强制姑娘报告自己怀孕一事,对于姑娘来说,保护名声与保护生命同样符合自然,教育增强了保护名声的意识,减弱了对死亡的恐惧。
“第十四章第十四节。这一节谈到了气候给各国的法律带来的变化。日耳曼和原籍西哥特的妇女享有许多自由,但一旦移居西班牙,她们就被西哥特人牢牢控制。立法者的想象力随着百姓的想象力高涨而高涨。把这种说法与第十六章第九节和第十节中关于在炎热地区必须把妇女幽禁起来的说法相比,就令人感到惊异和不解,因为作者在这两节中说,这些西哥特人害怕妇女,害怕妇女的阴谋、冒失、兴趣、厌烦,以及大大小小的激情,可是,他们却丝毫不怕为妇女撒开缰绳,不再遵循日耳曼人和他们自己的先例,宣布妇女可以继承王位(第十八章第二十二节)。气候难道不应恰恰相反,让妇女远离王座吗?”
关于对第十四章第十四节和第十八章第二十二节的疑虑。这两件都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如果显得彼此矛盾,那是因为他们各有其特殊原因。
“第三十章第五、六、七、八节。把庄园的土地放弃给法兰克人,法兰克人因此而有了土地,高卢人却不会因此而被剥夺。”
第三十章第五、六、七、八节。有可能是这样。但愿公共财产足以组成领地。历史为此提供了证明,只不过曾有过分割。不过,历史资料表明,分割并未涉及全部土地。
先生,以上大概就是你希望我做的进一步阐释。从你的来信看,你在这方面十分内行,不但知识渊博,而且非常聪明。以上回答是我在很短时间中写成的。此外,最好的版本是最近于巴黎阿尔书局(圣雅克街靠近圣塞弗兰喷泉的地方)出版的那个版本,三卷12开本。
先生,我以充满敬意的心情,以能成为听命于你的仆人而感到荣幸。
175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