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理性意味着共在意识的优先性:(1)考虑到行为模仿的报复问题,因此优先采取“报复规避”(retaliation aversion),这是一种把行为的未来互动性考虑在内的更强的风险规避(risk aversion);因此,(2)优先考虑“互相伤害最小化”而不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且,(3)在保证了互相伤害最小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合作最大化并且冲突最小化的最优共在状态,从而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我愿意承认霍布斯假设:存在就是存在于恐惧之中,同时也承认荀子假设:存在就是存在于共在之中。基于这两个假设,可以看清个人理性和关系理性的不同用途:个人理性主要用于防卫行为,即在外部挑战的条件下捍卫自己的最大利益——这与现代所理解的个人理性概念有些不同,现代的个人理性的目标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这个“积极的”目标与理性的风险规避原则之间存在着紧张和不协调。如果把个人理性约束为“消极地”捍卫自身利益,就能够与风险规避原则保持一致性了;关系理性用于建构稳定可信的共在性,其理想目标是达到“孔子改善”(Confucian Improvement),即一种利益改善必然使所有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获得改善:如果当事人X获得利益改进x+,当且仅当,当事人Y必定同时获得利益改进y+,反之亦然。于是,促成x+ 就成为Y的有利策略,因为Y为了达到y+ 就必须承认并促成x+,反之亦然。“孔子改善”要求任何一个利益改善事件具有互相蕴含的利益关系而使每个相关人同时获得“帕累托改进”,因此消除了一般帕累托改进所允许的单边受益情况(事实上经常出现)。一般帕累托改进并不要求每个人的利益都得到改善,而仅仅要求无人利益减损,因此,帕累托改进不足以保证可信的共在关系,也不可能达到普遍满意,而孔子改善要求的是普遍满意的普遍利益改进,因此能够形成稳定可信的持续均衡,进而成为稳定可信的制度基础。
根据普遍模仿测试可知,能够满足无报复性的关系理性不仅是有效行为的理由,同时也是任何普遍有效的游戏规则的理由,因此,无报复性就是一切宪法的宪法性(constitutionality),它可以解释一种宪法、法律或制度是否具备普遍有效性,就是说,凡是与无报复性逻辑一致的游戏规则必定是普遍有效的,因此具有宪法性。无报复性的规则意味着,任何人(包括在场的所有人和未来的人们)都无法对它提出理性的反对理由(不考虑情感理由或非理性理由)。如果一种制度只考虑当下人的利益而不考虑未来人的利益,就仍然缺乏宪法性。虽然我们不可能预知未来人的具体意愿,但至少可以在逻辑上排除可能伤害任何人的制度安排,这样就等于排除了对未来人的利益伤害。如果把制度理性建立在个人理性之上,就必须依靠个人偏好的加总,也就会遇到个人理性难以汇合为集体理性的困难;如果把制度理性建立在关系理性上,就有望免于遭遇偏好加总的困难而达到与普遍理性的一致,即达到在理性上不存在反对理由。在此,关系理性可以理解为理性的自身约束方式。在政治出现之前,比如说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人就已经使用个人理性,正是因为共同生活,理性才需要发展出关系理性。在这个意义上说,能够有效形成共同生活的政治是集体理性的生长方式,也是把个人理性转变为集体理性的一种理性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