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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改革”,还是通过改革改掉某些“中国特色”?(6)

中国2014:改革升挡 作者:吴敬琏 柳传志 秦晖


例如废除劳教本是社会和思想界多年的呼吁,也是人权保障的可喜进展。《决定》提出以社区矫正取代劳教,本来也是取法民主国家以过失者从事社区公益来矫正人格的经验。但是,与他们的公民自治社区传统不同,我们的社区近年来有明显的基层政府化趋势,而我国在改革前又有“五类分子交群众管制”的恶规,“文革”时更发展为“群众专政”,受政治煽动而为所欲为的“群众”施虐比专职警察还肆无忌惮,其对人权的恶性侵犯往往有甚于劳教,以至于当时有“关、管、杀”(关押、管制、处决)之说。改革初期随着“右派”改正和其他“四类分子”脱帽,这种“群众管制”的弊政就革除了。(尽管我国刑罚中仍有管制一说,但作为一种短期约束已与过去的“群众专政”含义不同。)今天如果社区的特点不变,人权保障也没有进一步刚性化,那么废除劳教后会不会让这种已取消30多年的“群众专政”弊政复活呢?把“犯人”从专门的“教养”场所移出,交由“群众专政”,能带来人权的进步吗?

再如土地“确权”和推动“流转”也是民间过去多年的要求,可是具体怎么搞也还是语焉不详。农户被“确”给的到底是什么“权”?面对强势者的侵权,农户的这个“权”能得到保障吗?土地流转近年来常被当作政府推行“规模化”农业的手段来提倡,而“发展家庭农场”的说法也把国际上泛指的家庭农业(这个意义上的家庭农场我国在大包干改革后就普及了,何需现在“发展”呢?)偷换成了“上规模的”家庭农场概念。这当然不一定是坏事,可是只提土地“流转”而不说买卖和交易(甚至不是“使用权”或“承包权”的交易),是否暗示这种“流转”可以是非自由交易性质的,即可以是“政府动员”下的强制“流转”?我们看到的情况是《决定》公布后各地强制圈地之风并未消弭,甚至由于《决定》提倡市场经济的利好,各地掀起新一轮“招商引资”热潮,此风还有日长之势,不能不让人忧虑。

如此等等。显然,对于三中全会后的改革形势,我们是持谨慎乐观态度的。60个要改令人鼓舞。不过在我国,否认老百姓的服务问责、让其自生自灭的“不找市长找市场”式的改革历来比较容易,至少比西方政府想推卸福利责任容易得多,而限制政府权力使“市长不找”百姓的麻烦、“市场找”到应有的活跃,这样的改革却比较难,至少比那些民主国家难很多。如今我们让百姓“不找市长”的改革已经30多年了,成就和局限也都很明显了,我们的“市场”自由度仍然不够,但人家那种“社会主义”却已经不能再少(百姓要求更多),那么今后的改革能否向百姓有权“找市长”、市长未经百姓同意则不能“找市场”的方向发展?一般意义上的市场化改革迟早会有这样的要求,而我们如果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更无法回避这种要求。当然,这样的改革就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改革了。我们可以仍然渐进,但前提是向着这个方向前进。

话说回来,前文提到的“这‘福利’不是那福利,这‘市场’不是那市场”确实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尴尬,别人无论“自由市场”还是“福利国家”都不会有这种尴尬。当然他们会有自己的尴尬,但我们不能“直把杭州作汴州”。中国永远会有自己的特色,就像所谓的“西方”中任何一个国家也有不同于其他“西方国家”的特色一样。但是我们不要忘了:当年邓小平提出“中国特色”是冲着“苏联模式”来的,指的是中国应当勇于不同于苏联,不同于斯大林的那一套,并不是说我们不能借鉴他山之石,更不是说自己的任何东西包括弊病都理所当然。道理很简单:如果任何“中国特色”都是理所当然,我们就根本不需要改革,改革说到底,就是为了去掉某些“中国特色”。过去的改革是这样,三中全会掀起的这一轮改革也应当如此。

(原载财新《新世纪》2013年第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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