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句话说,只要当个人发现自己处在某种情境中,而在这种情境中存在着明显的有关“我们”和“他们”的证据,那么,他就有可能歧视外群(“他们”)和偏爱内群(“我们”)。为了检验这种思想,泰菲尔(1970)以最小群体范式为基础,设计了一系列试验。在试验中,个人被随意地分配到两个群体中的其中一个。在一项典型的试验中,被分配到某个群体的依据是,个人是否常常高估或者低估屏幕上出现的一系列圆点。这样,参与试验的个体大致上根据他们的估计倾向,被分配到高估群体或者低估群体中。事实上,这种分配完全是任意的;高估的或者低估的倾向根本没有同分配确切地关联起来。这种任意的分配步骤被证明是重要的和必要的。首先,对于一个群体而言,它确保没有个人原因导致歧视另一个群体。个体一般不会通过歧视另一个群体而使自己有所斩获。其次,这种步骤确保在群体之间,目前不存在敌意。比如,在类型化之前,个体根本不会想到自己是一个往往高估群体的成员,或者想到其他个体是一个往往低估群体的成员。进一步而言,不存在群体彼此互动的可能性,这样就消除了群体成员将会喜欢内群或厌恶外群的可能性。最后,这种步骤确保了个体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成为一个高估群体或者一个低估群体的成员,并没有什么根本的价值。
在这种类型化步骤之后,个体被要求把小额金钱分发给两个匿名的群体成员,以便分配奖励与惩罚(对于分配根源的评述,参见Brewer,1979;Insko & Schopler,1987;Turner,1978)。为了消除自我利益的可能影响,个体被告知,他们不应该把金钱分发给自己。这个试验的结果证明,即使在这种最小群体中,与内群成员和外群成员有关的这种分发决定,也导致了对内群的偏爱和对外群的歧视。个体给予自己群体成员的金钱比给予其他群体成员的金钱要多。这样,即使这些个人是被以微不足道的和表面无意义的标准为基础进行了分配,他们依然是在以一种歧视的或者竞争的方式采取行动。为这种效应提供一种解释,就产生了泰菲尔和特纳(Tajfel & Turner,1979,1986)48的社会认同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