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不等于罗列各种前提。一个人可以完全理解民主,但仍有可能不相信民主。基于这种考虑,论证就变成了提供正当理由的问题,说到底是提供证据的问题。的确,政治哲学和许多政治理论家长期以来主要关心的,就是为某个特定的政治制度是“正确的”或“善的”(正义的)寻求证据。这种探索的经典表述是:政治制度有根据吗?
如果按照表面价值看待这一问题,绝大多数当代哲学家都会回答:不,不会找到政治上的根据。正如韦尔登(T. D. Weldon)所说:“在现行政治制度背后或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供这些制度表达、复制或实现。”这种反驳袭用了一种对“根据”的柏拉图式说明,即这样一条假设:存在着一个观念原型的超凡世界,人们企图在现实世界复制它。但是,寻找根据无需求助于柏拉图的形而上学。例如它可以提出道德主张,并由此寻求道德根据。不过问题仍然是,能否拿出充足的或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我们赞成(比如说)民主的论证是正确的或真实的,而赞成独裁的论证是错误的或假的。我们必须警惕,不能因为错误的理由,即不能用理由去说服人们,便说不能。这一点还不太要紧,因为我们此时关心的不是理由的效力。第二条基本的告诫是,在许多有关这个问题的文献中,证据问题和偏好问题常被混为一谈。我建议把它们分而论之,所以我的第一个问题是:有真实的民主吗?只有在回答了这个问题之后,我才会提出下一个问题:民主是可取的吗?
“真实”起码有两种根本不同的含义,一是经验含义,一是理性含义。首先我们来看看,民主是否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根据经验来说可能是真实的。从经验意义上说,真实意味着实在的真实,它涉及的是某项陈述所指的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因此,经验上的真实有赖于观察,或更严格地说,有赖于受到控制地接受被观察的事实是真实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确可以对民主政体作出真实与否的判断,即这是一些定期举行自由选举、没有秘密审判等等的政体。从广义上说,一种民主理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从经验上说它是真实的:它以归纳推理为转移,并且达到了所有事实判断都得到证实或顶住了证伪的程度。从更为充分甚至更有意义的角度来说,一种民主理论只有成功地得以实施,就是说,它的设想在付诸实践时与它的期望或预见相吻合,它在经验上才是真实的。因此从根本上说,真实的民主是一种能够成功地付诸实践,并作为一个持续的政治系统发挥功能的民主。从经验意义上说,可以有多种真实的民主政体,但它们必须经得住这种检验:必须在现实世界中运行并获得成功。反之,所有那些在实践中根本背离它们公开声明的目标和在运作中完全不同于它们公开宣布的宗旨的民主,从经验上说都是假民主。
我们先停下来问一句,以上这些证明了什么?例如,它是否证明了民主政体能够获得非民主政体(即个人独裁政体)不可能获得的“真实性”?我想不是。如果认为真实的民主政体就是运行中的民主政体,我们不过是在确认哪一些民主(理论)的定义应当被采纳,这些供现实世界使用的定义早就被人提了出来,并且说起来也都颇为可信。确认定义并不意味着实现了定义。人们完全可以用同样方式求得“真实的个人独裁政体”。在这种情况下,结论将是这样的:在所有可能的个人独裁制度中,最有效地实现了其目标者,就是真实的个人独裁制度。所以,当我提出真实的民主政体就是正在运行的民主政体时,我并没有证明与个人独裁相对立的是什么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