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观看法律节目时,大家经常可以听到一个法律术语——可撤销婚姻,那么什么是可撤销婚姻?通过什么程序来行驶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呢?这是这一节所要讲解的内容。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仅限于胁迫。关于胁迫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中有明确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另外,《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是有期限要求的,过了期限,再申请撤销婚姻是不会被受理的。
接下来,我们再来说说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程序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要有两种程序:一种是行政程序,一种是诉讼程序。
一、行政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原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四)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第一章婚姻与家庭法律常识二、诉讼程序。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用简易程序审理可撤销婚姻案件时,如果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较大的,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律师在线: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何不同?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两者又有其不同点。
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如近亲结婚、重婚等。这种婚姻从成立开始就是无效的,自然也就无所谓离婚,所以,在婚后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但有一点除外,导致无效婚姻的原因是结婚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如果离婚时双方都已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婚姻已经属于完全合法的婚姻,法院可以按照正常离婚的程序来判决。
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处理则不同,双方结婚后,只能在婚后一年之内提出离婚;如果结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撤销婚姻就会自动转化为完全合法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