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形式走不通,诉讼离婚就成了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途径,那么,达到怎样的条件,法院才会判准离婚呢?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把离婚的条件定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这只是一个非常笼统的规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叫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这个《意见》将《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做了具体的说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通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第一章婚姻与家庭法律常识律师在线:没有结婚证如何办理离婚?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因感情不和,欲离婚时,却发现结婚证找不到了。那么,没有结婚证该如何办理离婚呢?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补领结婚证之后,如果双方就离婚事宜达到了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除了以上情况,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因结婚时间太久,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会出具证明。针对这种情况,只能选择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