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禁忌作为古代婚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个朝代均有不同的内涵。唐代是个以礼入法的重要时代,中国自先秦以来的婚制到唐代初步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婚姻禁忌也在唐律中得到完整体现,所涉及的问题包括同姓不婚、外姻尊卑、良贱,士庶官吏与部曲、居丧不婚等。客观而言,这些从社会不同层面规定的婚姻禁忌,对构成民间婚俗有比较科学的制约,既有利于优生学,又有利于社会规范及道德伦理,同时由于注重等级观念,表现出封建社会的局限性。
(一)同姓不婚
我国早在周代已认识到近族结婚的危害:“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可见,依经典所言,凡是同宗共姓,不论正姓庶姓,虽百代相隔也最好不通婚。为什么要规定同姓不婚呢?首先,从遗传角度考虑“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其次,从避祸角度考虑,“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黩则生怨,怨乱毓灾,灾毓灭姓。是故娶妻避娶同姓,畏乱灾也。”最后,从伦常角度考虑,“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
唐律中把“同姓不婚”定为法律,并制定惩罚措施。《唐户婚律》条曰:“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纳妾与娶妻同样遵守同姓不婚原则,其理论根据是“同姓之人,即尝同祖”。不知其姓则卜之。
(二)外姻尊卑之禁婚
外姻包括母族及女系血族、妻族之间的婚姻关系。关于这方面的禁忌,唐户婚律“同姓为婚”条记载:“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继父)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这主要从尊卑混乱,人伦失序而禁忌之。如外祖父母与外孙外孙女,岳母与女婿,母舅与外甥女,母姨与外甥。“其外姻虽有服,非尊卑者为婚,不禁。”至若同母异父或前夫之女,妻所生者,亦禁娶,这也因血统关系,在禁婚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