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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酷刑

我的两个世界 作者:方舟子 著


明初酷刑

《大明律》草创于吴元年(1367),制定于洪武六年(1373),至洪武二十二年(1389)完备,洪武三十年(1397)颁行天下。在此之前,作为决狱标准的是朱元璋亲手写定的《大诰》。明初处元代法纪纵弛之后,故太祖决定法外用刑,以严刑峻法治乱世,以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

见于《大诰》的酷刑,有族诛、凌迟、极刑(凌迟本已是极刑,则这一极刑之残酷定甚于凌迟)、枭令、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常加号令(至死而止)、枷项游历(遍九州之邑)、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充军、全家抄没、载罪还职、载罪充书吏等三十余种,多为《大明律》所无,那项“免死发广西拿象”更是带着几分幽默,此即所谓法外用刑。而量刑标准,也比《大明律》严酷得多,四十年之中,据《大诰》所载,凌迟、枭令、族诛有几千案,弃市以下的有一万多案,这些案子,如果按《大明律》量刑,大多是罪不至死的,有的甚至只该受到轻微的惩罚。像官吏隐漏文书不报的,按律只杖八十,收粮违限的,只杖一百,而《大诰》居然全都用凌迟之刑;有司滥设官吏,按律只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诰却是族诛。真是令人触目惊心!

如此滥用刑罚,也难怪为了浙江的一件假钞案,而“捕获到官,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连朱元璋自己也感叹说“其刑甚矣”!(《大诰》伪钞四十八)

而这些酷刑,真可谓设计巧妙,用刑者为了折磨罪人,到了挖空心思的地步。差不多同时,中世纪基督徒也在想尽种种法折磨迫害异教徒和女巫,两相比较,不由让人感叹人性都是一样的,东西方的智慧在这一点上也没什么太大的差别。而我们也该庆幸这样的时代大概是一去不复返了。

根据《孤树裒谈》等野史的记载,以下列举一些较别出心裁的酷刑:

铲头会:这个刑罚是用来对付“顽民窜避缁流”的,把这些“盲流”抓起来,排成行掘坑活埋,只剩头露在地上,然后用大斧削过去,一斧头砍下几颗头来。

刷洗:把犯人剥光了放在铁床上,浇上沸水,用铁刷刷去皮肉。

枭令:用铁钩钩住犯人的脊骨,吊起来示众。

称竿:把犯人绑在竿上,另一头挂上石头。

抽肠:把犯人绑在竿上,用铁钩钩入谷道,把肠子钩出,再在竿的另一端挂上石头,犯人的身体向上弹起,肠子也就全钩出来了。

剥皮:每一地的土地庙都是剥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凡贪赃六十两以上的,枭首示众,剥皮实草,放在官府公座的旁边,以警告后来的官员。

到了洪武二十八年(1395),该杀的都杀光了,朱元璋觉得天下太平了,自己也老了,可以让子孙吃吃现成饭了,于是在这一年的五月下诏禁止酷刑:“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措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长法。以后嗣君统理天下,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太祖实录》卷二三九)这里虽然说“止守律与大诰”,但从上下文关系看,他是不要后人守大诰的,一切以《大明律》为准。他自己确实也是希望自己的子孙不要像自己那样依靠严刑峻法治国的。有一次与太子出郊,指着路旁的荆树教育太子说:“古人用此为扑刑,以其能去风,虽伤不杀人。古人用心仁厚如此,儿当念之。”(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晚年太孙参政,改重刑七十三条,朱元璋也很赞赏,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明史》卷九十三)

洪武之后,对死刑的执行大体上按照《大明律》,以上的那些酷刑算是消失了。《大明律》对死刑的规定还算是相当人道的,只有斩、绞两种。但此外还有不列于五刑的凌迟,专门用于对付大逆不道。凡是凌迟处死的,按例要杀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即所谓千刀万剐,每十刀一歇一吆喝,最后一刀才是斩首。行刑时在旁边架一丫形木杆,挖出肝腑后放在上面示众。国人似乎自古以来就喜欢看杀人,看凌迟时更是“人集如山,屋皆人覆”(计六奇《明季北略》卷十五)。

199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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