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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门辟蹊径 落墨誉后世

北大名师 作者:张琳,孙战龙 主编


独门辟蹊径 落墨誉后世

“芮沐先生有没有学术著作?”

在当今讲求论文、著作等量化指标的学术氛围下,这是一个很容易被提出来的问题。

1998年北京大学百年校庆前,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栏目曾播出关于芮沐先生的节目,在解说词中对他的评价是“一个没有专著而著名的法学家”。主流的媒体如此认定,普通百姓对芮先生的学术成就更加知之甚少了,让人记住“芮沐”似乎更多是他传奇的人生和高龄。

事实上,和众多大学问家一样,先生学风严谨,做学问慎之又慎,从不轻易落墨,凡有所成,必经得起历史的推敲。先生并非著作等身,但有一部书不得不提,这部书和它的作者一样,颇具有神秘和传奇色彩,也在中国学术史上留下了华丽的印记,至今仍在法学界占据重要位置。这便是民法学原理的力作———《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

《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成书于1948年,它凝结了芮沐前半生的智慧和心血,代表了那个时代知识分子的显著成就。早在半个多世纪前,北大著名教授刘抱愿先生对此书给予很高的评价。他称该书是“讨本究原、明体达用的会通之作,是不泥陈说、独抒己见的佳作”,并相信“该书的出版对于学术浮夸、学术消沉,能够发挥救弊起衰的作用”。法学界知名学者张谷曾评价此书是“解放前可以与世界学术对话的著作”、“1949年之前中国民法学的绝响”。

这部36万字的著作凝聚了芮沐前半生的心血,至今仍被众多师生所推崇。早先,报考北大法学院研究生的考生多方探问民法方面的参考资料,多个渠道反馈来这样的信息:芮沐先生的《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必不可少。

在它的学术价值之外,其历史意义也同样值得铭记。几千年来,中国的封建帝王虽然标榜“君为轻,民为贵”,但普通百姓的权益乃至基本生存权利都从属于统治阶级———中国法律传统以“五刑”、“十恶”、“八议”、“官当”、“刑讯”、“尊卑良贱有别”、行政司法合一为主要特征,且“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清末至民初,虽有一些带有现代社会文明的法律问世和从西方引进的众多新式法律体系和运作机制,更有孙中山先生旗帜鲜明地提出“民族、民权、民生”的口号,但由于列强入侵、国内常年的战乱,社会动乱、民不聊生,广大民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基本的民事权利根本少有人问津,一部齐备的民法在那时无疑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芮沐先生深感于同胞的悲苦遭遇,满怀深切同情之心,也有感于法、德等文明强国有民法典做后盾,于是呕心沥血,举十数年之力,为当时和后世留下了一部条理清晰、思想深邃的民法佳作。

笔者从北京大学图书馆的闭架书库借到了这部一度被遗忘的著作:“民国三十七年”的字样标明书页背后的历史,暗蓝色的硬质封面依稀透出历史隧道远端的微微光束,泛黄的书页触摸上去略显硬脆,黝黑的油墨把每一个字的轮廓清晰地显现,散发出阵阵沉香的气息。

《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的三个不同版本

让我们先来重温一下芮先生写作《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的大致经过吧:

本书属稿,远在抗战以前。乃因参考书遗留家乡,焚毁无余,待欲尽力搜求,设法将资料弥补,奈抗战频年,播迁各地,此点竟无从办到。———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自序”

按照作者的说法,从抗战前到成书的1948年已有十余年;处于战乱之中,生存尚且困苦,而在奔波各地之间著书立说更是难上加难。于是,他在序言中也表达了由衷的遗憾:“但因历年拼凑,虽略有心得,究不能补原始之缺于万一,特引为怅耳。”

更让人心情复杂的是,芮沐先生的这部代表作竟是得某典狱长的帮助才得以问世,于是在这部书1948年版本的版权页上赫然印着“河北第一监狱印刷”的字样,这不能不说是那个时代知识分子的无奈。战乱让学术几乎无容身之地,社会地位低下,出版著作竟然要委身求助于监狱。然而,不管怎样,这部学术著作仍承人认可,并愿意伸出援手,资助出版。为此,芮沐先生专门写道:

及至最后,时隔数年,纸张弥贵,求印不得,又启焦虑,乃复承河北第一监狱吴典狱长访丞先生特力协助,始克付梓。……尤为感谢。———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自序”

关于这部著作的学术价值和特点,张谷在《芮沐先生民法学术思想简说》一文中做了充分的阐释,辑录如下:

第一,以新方法治民法学。先生在中国是较早地关注到民法法学方法论的学者。他指出概念法学的流弊在于,概念的排比与堆砌,学者纵费尽心力,为之分析,结果往往仍不能使事物关系明晰。反之,概念一旦设立,极易引起成见。成见固执,无形中影响人的实际判断,危害非浅。倘若不提倡新方法,继续忽略事理之真实,而是播弄取巧于概念工具之间,不仅法学之前途堪忧,也会给社会一般人造成法学浅薄或者法学者咬文嚼字、空言嚣张的负面影响。芮先生之所以不推荐德人恩内克策努斯的教材,而是推荐赫克的《债法概论》,实因赫克是利益法学派的巨擘,其用新方法贯彻于债法研究,有推介之必要。

第二,缘国法以构建民法学。民法学之建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无一定。欲裨益于法学教育、法律实践,经世济用,则不可弃本国法而他骛。芮先生是书之作,旨在为习法者指明实用法律的方法,所以,从当时的现行民法出发,而不是从外国民法出发,更不是以任何一本既有的中外民法学著述为依据,尝试着法解释学的建构。一切排比、堆砌、汇集的场面,只在于表示通达,而与法学解释无关者,一概摒弃。

第三,以民法之所以为民法之理,统驭各种散在之素材,自成体系。芮先生并未简单地按照民法典的次第展开论述,而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责任)为经,以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代理)为纬,以债的关系的生灭变化为重点,打通总则和债法,自成系统。因为债的关系,不仅是以法律行为方式进行私法自治时最集中、最充分和最彻底的私法领域,而且也是经纬交汇最为错综、最富动态、最难把握的私法领域。也正是以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为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这些法律事实和法律制度,它们在功能上对私法自治的偏差起到矫正或均衡的作用,故按照其与私法自治的亲疏远近,殿于法律行为之后;它们在法律效果上统归于债的关系,故置于债的关系之前。此种融会贯通而又有所发明的体系,未之见也。此编在手,钻研与财产权有关的其他私法领域,无不所向披靡。

第四,以通晓语言文字学为治民法学的基础和首务。民法之学,继受于西洋。拉丁文死,而各民族国家文字兴。欲通民法之学,必先通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不可,此又非通晓拉丁文、法文、德文,莫由致之。中国人向来将语言文字之学,称为“小学”。对于治民法学而言,亦可谓“不明小学,斯无以为讲肆”。芮先生天资超人,又苦学不辍,通晓英、法、德、拉丁多种文字,故能博古通今,取精用宏,覃思所得,自是常人难以企及。

第五,法度谨严,锦绣满篇。《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直探西法源头,取以自给,格局气象,超越前贤,非大多数仿自日文的民法著作可比。1949年以来大陆地区的民法著述,也无有出其右者。

就是这样一部成就非凡、影响深远的学术著作,其作者却在自序中花了不少的笔墨去自我剖析和自我批评。除了表示引文遗失、难免有“搪塞之处”外,芮沐讲到:“另一点须引咎的,乃是本书内容之偏忽不均,纲目异列。”随后,他分析了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即“著者本性,平日处事做事,唯求解决问题,往往忽略细节……自己

不喜欢的材料,认为不喜欢的材料,认为无问题之题目,往往即予摒弃。”———历史久远,对于芮沐先生性情的佐证参考难以找到,但抛开这个不说,单是在著述的序言中开诚布公地把自己的缺点公示于众,可见芮沐的率真与坦然。

字里行间,我们分明感受到作者发自内心的严谨与谦逊,这种严谨更是自始而终地贯穿于芮沐学术生涯。务必严谨,否则绝不发表。在数十年的学术研究中,芮沐的著述除了《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外,还有:《法学比较方法论及案例(英文)》(北京大学出版社,1948年)、《外国民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62年)、《美国和西欧的经济法及国际经济法》(《法学研究》,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立法的新发展》(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跨国杂志,1983年英文版)、《经济法讲义》(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国外经济法发展概况》(中央人民广播电台,1984年)、《关于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体系和内容》、《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几个问题》、《中国新经济立法和某些政策问题(英文)》(美国佐治亚大学拉斯克中心,1988年版)、《中国涉外经济法》(美国国际法研究所,1988年英文版)、《国际经济条约公约集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等。没有著作等身、量可盈尺,但每一本都是他的倾力之作。

关于《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还有一点值得一提:此书可谓“生不逢时”,当时正值内战,没有引起应有的关注,即使芮沐先生自己现在也只留下一册影印本;北京大学图书馆收藏的民国版本也弥足珍贵。于2003年重新出版该书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的序言中这样提到:“《尚书》、《周易》乃至秦汉野史随处可得,几十年前的法学著译竟一书难求!此种文化‘断裂’现象,实有碍于今日中国法律教育和研究事业之正常进行,亦有损于中国法律现代化事业之发达。”所幸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从故纸堆中找到了这份学术巨作,并以现代化的手段呈现给社会。台湾三民书局于2002年10月出版了该书的繁体版,装帧考究、印制精美,后来书局还专门赠送给芮先生数本以示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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