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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期诗歌与“寺”之关系

中国诗歌研究(第10辑) 作者:赵敏俐 编


中国早期诗歌与“寺”之关系[1]

周苇风[2]

【内容提要】 从字源上说,寺为处理和商议公共事务的场所,诗从言从寺,诗为在寺之言,即在公共议事场合(寺、廷)发表政治言论。礼有五谏,讽为上。由于歌谣具有言近旨远的特性,非常符合讽谏婉言暗示的要求,所以被纳入在寺之言的话语系统。随着歌谣在政治活动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寺之言”中的日常口语渐渐被排除在“诗”之外,最后反而是采集来的歌谣和贵族献诗独擅了“诗”名。先秦典籍称《诗经》为“诗”或“诗三百”,与其承担的“在寺之言”的政治功能有关,反映了《诗经》编集的最初目的和动机。

【关键词】 寺 诗 讽谏

中国是一个诗的国度,然而关于“诗”这个汉字到底是什么意思,却一直是个谜。《诗经》在先秦典籍中被称作“诗”或“诗三百”,《诗经》为什么称作“诗”呢?这两个相关的问题对于描述中国诗歌的发生至关重要,笔者不揣谫陋,拟对以上两个问题略述鄙见,敬祈方家批评。

《郭店楚墓竹简·语丛一》“诗”作,上博简《孔子诗论》则作。到目前为止,甲骨文和金文中尚未发现“诗”这个字。根据现存的传世典籍,《尚书》和《诗经》中的《大雅》都已出现“诗”字。“诗”到底是什么意思?历代学者对其进行了大量的训释和考辨,其中汉朝人对“诗”的一些诠释引起不少学者浓厚的兴趣。孔颖达《诗谱序正义》云:“名为诗者,《内则》说负子之礼云:‘诗负之。’注云:‘诗之言承也。’《春秋说题辞》云:‘在事为诗,未发为谋,恬淡为心,思虑为志。诗之为言,志也。’《诗纬·含神雾》云:‘诗者,持也。’然则诗有三训,承也,志也,持也。作者承君政之善恶,述己志而作诗,为诗所以持人之行,使不失队(坠),故一名而三训也。”“承也,志也,持也”,这里对“诗”字的三种解释,是作为后世学者的孔颖达对汉朝人多种说法的概括。

《尚书·舜典》:“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对《尚书》中的这段话仔细品味,笔者认为其中“诗言志”似乎不是在讨论“诗”的字源,而是在说诗的作用,即志只有通过诗这种方式才能够得到充分表达。“诗言志”在司马迁的《史记·五帝本纪》中作“诗言意”,三国时魏人张揖《广雅·释言》云:“诗,意也。”汉朝人对诗与志、意关系的理解深受“诗言志”影响,所谓的训诗为志、为意,实际不过在重复“诗言志”这句老话:“诗”是用来表达内心之志意的。闻一多在《歌与诗》中认为志与诗原来是一个字[3]。然而《说文》云:“诗,志也。”在解释“志”、“意”的时候说:“志,意也。”“意,志也。”《说文》将“志”、“意”互训,却没有将“诗”、“志”互训,说明“诗”与“志”还是有区别的。如果说“志”为要载的货物,则“诗”就是载货的车马,货物与车马显然不是一回事。《毛诗序》:“在心为志,发言为诗。”作为货物的“志”、“意”,汉朝人说得很清楚,但承载志、意的“车马”为什么称作诗呢?对此汉人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

“诗之言承也”这句话是郑玄对《礼记·内则》“诗负之”中“诗”的解释,原文是这样的:“国君世子生,告于君。接以大牢,宰掌具。三日,卜士负之。吉者宿齐(斋),朝服寝门外,诗负之。射人以桑弧、蓬矢六,射天地四方。诗之言承也,即本卜吉者。桑弧蓬矢,本太古也。天地四方,男子所有事也。保受,乃负之。代士也。保,保母。宰醴负子,赐之束帛。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这段话记载的是负子之礼,即国君世子生三日后举行的仪式。据郑玄注“负者,谓抱之使其向前也”。负子之礼,首先要通过占卜来遴选参加的人,被选中的士(吉者)头天晚上斋戒,朝服候于寝门外,“诗负之”。这里的“诗负之”,根据上下文意当为“侍负之”。《说文》:“侍,承也。”郑玄“诗之言承也”正是对“侍”的解释。由此可见,《内则》“诗负之”的“诗”实为一个假借字,其本字为“侍”。

《礼记·内则》孔颖达疏:“《诗·含神雾》云:诗者,持也。以手维持,则承奉之义。谓以手承下而抱负之。”据日人安居香山、中村璋八所辑的《纬书集成》,“以手维持,则承奉之义。谓以手承下而抱负之”亦为《含神雾》中的句子。如果是这样,则“诗者,持也”的说法实受“诗之言承也”的影响。纬书形成于西汉哀帝、平帝时期,至东汉基本完备。东汉末年的郑玄虽然释“诗”为“承”,但并没有指出“诗负之”中“诗”的本字为“侍”,他所谓的“诗之言承也”可能是在传述汉代流行的一种说法。正是在传统说法“诗之言承也”的基础上,纬书《含神雾》的作者作了进一步的发挥,云:“在于敦厚之教,自持其心,讽刺之道,可以扶持邦家者也。”[4]“诗”、“持”皆从寺得声,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释“诗”曰:“假借……为侍,或为持。”“持”的本义为握,“侍”的本义为承,《含神雾》为了阐发“诗”所以持人之性的观点,混淆假借字与本字之间的区别,将诗理解为承、持,显然不足为训。

由以上分析可知,汉朝人所谓的诗“一名而三训”,其实并没有说清“诗”到底是什么。闻一多先生在《歌与诗》中感叹:“‘诗’字最初在古人的观念中,却离现在的意义太远了。”[5]“诗”字最初在古人的观念中到底是什么,恐怕汉代人已经不很清楚了。因此探讨“诗”字本义需要另辟蹊径。

关于“寺”,史书有多种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汉书·外戚传》颜师古注:“寺者,掖庭之官舍。”二、《文选》吴都赋注引汉代《风俗通义》:“今尚书、侍御史、谒者所止皆曰寺。”三、《后汉书·光武纪》注引《风俗通义》:“寺,司也。诸官府所止曰寺。”以上三种说法不尽一样,但在一点上是相同的,即寺是供人活动的场所,这一点在后来寺指佛教徒活动的场所也没有改变。寺是供人活动的场所,帝王掖庭宫禁称作寺,其原因不过像后来的佛教徒的活动场所称作寺一样。然而,寺毕竟不是普通的场所。《左传·隐公七年》“发币于公卿”,孔颖达疏云:“自汉以来,三公所居谓之府,九卿所居谓之寺。”寺与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正如《说文》所说:“寺,廷也,有法度者也。”佛教庙宇称寺,缘于鸿胪寺。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六云:“汉明帝梦金人,而摩腾、竺法始以白马陁经入中国,明帝处之鸿胪寺。后造白马寺居之,取鸿胪寺之义。”鸿胪寺掌管礼仪,负责接待外宾。追根溯源,寺庙之寺原来也与政治有关。

按照许慎的《说文解字》,寺字的小篆字形为。有学者将释为止,“止乃足趾之趾的初文”[6]即寸,从又一,又为手形。刘士林先生认为寺是实体量度的手和脚的组合字,“由于人手的自然条件并不一致,故最初那个做为标准件的‘寺’可能是一双非常具体的手足,联系到上古政教合一,用来作为公共单位的‘手’、‘足’,很可能就是氏族首领的手与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原始社会所要处理的事务已不仅仅是简单的食物分配或土地丈量,政治、军事、宗教等事务开始繁多起来。这就需要一个议事的场所,而最初的场所很可能是不固定的,只是随着氏族首领的居停之处而变动,人们也一直习惯于用‘寺’来指称这些流动性的议事会议场所,直到有一天,原始部落确定了其议事地点,如《七月》中所谓的‘公堂’,所有的决策都由此而发,这才使作为手足的寺,最后换喻为作为‘廷’的寺”,“从某种角度来说,寺也就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明堂’”。[7]

笔者不同意将释为脚趾之趾。寺从土从寸,据许慎的《说文解字》,土显然由隶变而来。《说文》:“土,地之吐生万物者也,二象地之上、地之中,∣,物出形也。”之形亦分明像草木从土出,下面一横象地,上面部分为草木。止,《说文》写作,云:“下基也,象草木出有阯,故以止为足。”之形,像草出斜坡,斜坡为阯,故云“下基也”。就目前已出土的简帛文献来看,寺之上半部分“土”与“止”之区别,关键也在于下面一横,下一横表示平地,(止)之形则像草出斜坡。[8]从字形的构造来讲,土、均表示草木从地出,只不过对斜坡也就是“下基”作了刻意的突出和强调,并由此引申为足。字中的隶变为土而没有隶变为止,说明不宜释为止。寺之本义或许很简单,寸土为寺,寺指极小的一片地方。而这片小小的地方,应该就是刘先生所谓的原始部落议事地点。另外,寸从手,有持平之意。《诗经·国风》中的《召南》有《甘棠》一诗,据《史记·燕召公世家》言:“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召公之政,怀棠树不敢伐,歌咏之,作《甘棠》之诗。”又《礼记·王制》载:“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古代听讼于甘棠、棘木之下,当是听讼有了固定场所,这便是后来的大理寺了。字上面部分中的草木之形或许就是甘棠、棘木之类吧,而下面部分的“寸”字是不是在暗示氏族首领处理政务要有持平之心呢?总而言之,寺最初要表达的意思可能就是氏族首领在树荫下处理政务。

《周礼·考工记》:“外有九室,九卿朝焉。”可以想象,原始社会公共事务相对简单,最初未必分九卿理事,举凡政治、军事、宗教等事务均在寺议论而定。寺初无定所,或在甘棠之下,或在棘木之侧。后场所固定,构屋筑巢,甚或分屋理事,“九卿所居谓之寺”,九寺雏形成焉。随着氏族首领的权力一步步加强,寺的部分建筑由氏族首领专居,变成了帝王的掖庭宫禁,另一部分公共建筑则成为各种行政机构的官舍。从“寺”的三种解释来看,除了帝王居住的掖庭宫禁称作寺外,各种行政机构的官舍,甚至包括官员的府邸也是可以称为寺的。《东观汉记·刘般传》:“时五校尉官显职闲,府寺宽敞,舆服光丽。”《颜氏家训·治家》:“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无论是帝王的掖庭宫禁,还是官员的府邸官署,其来源都是原始社会处理和商议公共事务的场所——寺。正因如此,后世凡与寺相关的称呼都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就字形的构造上说,“诗”字从言从寺,王安石《字说》释诗为寺人之言。《周礼·天官》:“寺人,掌王之内人及女宫之戒令,相道其出入之事而纠之。若有丧纪、宾客、祭祀之事,则帅女宫而至于有司。佐世妇治礼事,掌内人之禁令,凡内人吊临于外,则帅而往,立于其前而诏相之。”寺人就是执事于掖庭宫禁之人,一般为阉人充当。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八云:“三代以上,凡言寺者皆奄竖之名。”寺人之言和诗有着怎样的关系,王安石没有进一步说明。今人叶舒宪先生从比较文化入手,根据域外一些国家盛行宗教性阉割行为,推断中国一度出现过祭司净身制度。叶先生认为诗乃祭政合一时代作为祭仪主持人的寺人的“礼仪圣辞”。[9]宗教性阉割行为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并不见任何记载,叶先生也无法提供本土宗教信仰方面的任何依据。诗为寺人之言,虽经叶先生发扬光大,却未必便是定论。况且古代寺人至微至贱,“夫中才之人,事关于宦竖,莫不伤气,况慷慨之士乎”(司马迁《报任安书》)。诗是中国文学王国中的贵族,诗人是对能诗文人的尊称。将诗与寺人联系起来,单从感情上来说也难以让人接受。上博简《孔子诗论》“诗”写作,上部为土生草木,下部为言,其义为言于草木之侧,更与作为阉宦的寺人了无关涉。

“原初汉字是以它所记录的词义做为构词理据的,形义统一是它的主要制符原则。”[10]然而,在历史发展中,汉字的形与义都有所变化。因此,后人在理解汉字的形义关系上,便有与字源不一致的说法。在不了解字源的情况下,这些说法有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时也难免造成对字源的偏离。王安石“字说”式的解字方式,主观性和随意性比较强,对同一个汉字的结构,不同的人完全有可能给出不同的解释。以“诗”字为例,“诗”从言从寺,王安石释诗为寺人之言,是将寺理解为寺人。然而,寺人的出现当在寺成为氏族首领(帝王)私有财产之后,在此之前寺一直是处理和议论社会事务的公共场所。寺是供人活动的场所,尤其是处理社会政治事务的场所。诗从言从寺,就字形的构成来说,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诗为在寺之言,即在公共议事场合(寺、廷)发表政治言论。在这一点上,春秋时期的“赋诗言志”仍然延续着“在寺之言”的传统,只不过此时的“诗”一般已特指《诗经》了。

先秦典籍中多处言及“诗言志”,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载文子观子展、伯有、子西、子产、子大叔、印段、公孙段七人赋诗,告叔向曰:“伯有将为戮矣!诗以言志,志诬其上,而公怨之,以为宾荣,其能久乎?”《庄子·天下》:“《诗》以道志,《书》以道事,《礼》以道行,《乐》以道和,《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荀子·儒效》:“《诗》言是其志也,《书》言是其事也,《礼》言是其行也,《乐》言是其和也,《春秋》言是其微也。”从语境上来说,以上记载“诗言志”的几处文献,都与《诗经》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那么,是不是说言志之“诗”仅限于《诗经》中的作品呢?答案是否定的。被朱自清先生誉为中国诗学的“开山的纲领”的“诗言志”三字出自《尚书·舜典》,舜时《诗经》尚未成书。尽管对《舜典》产生的时间学术界还有不同的意见,但无论《舜典》产生于何时,《舜典》的作者清楚地表述了这样一个观点:言志之“诗”不限于《诗经》中的作品。

言志之“诗”不仅不限于《诗经》中的作品,也未必就是现代意义上的诗歌。《毛诗序》云:“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则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情动于中”云云,与《礼记·乐记》“歌之为言也,长言之也”一段内容相同,谈论的内容实际是歌。《尚书·舜典》谓“诗言志,歌永言”,诗与歌显然是有区别的。何谓发言为诗?根据《毛诗序》的说法,蕴藏在心而未发谓之志,发而为言乃名为诗。然而从后世的诗歌创作来看,写诗总是少数人的专利。即使是出口成章的才子,志形于言也未必都能称为诗。“在心为志,发言为诗”至少说明,诗既可以是歌,也可以是谣,亦包括歌谣之外我们平常说的话。从字形上说,诗从言从寺,与歌谣本来毫无关系,所以最初诗与日常口语的关系恐怕比与歌谣的关系还要近呢。

为了避免行为上有过失,“轩辕有明台之议,放勋有衢室之问,皆所以广询于下也”(《三国志·魏书·文帝纪》),“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汤有司过之士”(《吕氏春秋·自知》)。氏族首领及后来的帝王天子都有纳谏的需要,这样就形成了我国的上谏传统。刘向《说苑·正谏》云:“谏有五:一曰正谏,二曰降谏,三曰忠谏,四曰戆谏,五曰讽谏。”《后汉书·李云传》:“礼有五谏,讽为上。”讽又作风,扬雄《甘泉赋序》:“从上甘泉还,奏甘泉赋以风。”李善注:“不以正言谓之讽。”正言,即直言,说实话。“风诵依违,远罪避害者也。”(《孔子家语·辨政》王肃注)讽谏,以婉言隐语相劝谏,避免直陈其事,通过隐喻与暗示,实现双方有效的沟通。据《说文解字》的解释,“放言曰谤,微言曰诽”。“舜有诽谤之木”,说明舜时人们已开始注意上谏方式了。上谏要讲究方式,一方面是出于维护氏族首领及帝王天子的权威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上谏者要自保。进谏存在风险,进谏的风险,韩非深有体会,特著《说难》一文,云:“夫龙之为虫也,可扰狎而骑也。然其喉下有逆鳞径尺,人有婴之,则必杀人。人主亦有逆鳞,说之者能无婴人主之逆鳞,则几矣。”如何谏的有效,且能保证进谏者的人身安全,成为上谏者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

《毛诗序》言诗有六义,其一为兴,孔颖达疏云:“《毛传》特言兴也,为其理隐故也。”闻一多先生也认为,兴与隐语有着渊源关系。[11]隐语作为一种艺术的话语形式在世界各民族诗歌中,尤其是各民族早期诗歌中普遍存在。《周易·归妹》上六:“女承筐,无实。士刲羊,无血。”在不点明要说的事物的前提下,以具体的物象,曲为渲染,描写了剪羊毛的场面。歌谣的这种言外之意,言近旨远,非常符合讽谏婉言暗示的要求,如孔子周游列国推行自己的政治主张,楚狂接舆歌而过孔子:“凤兮凤兮,何德之衰,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已而,已而,今之从政者殆而!”(《论语·微子》)用歌谣的形式委婉地批评了孔子不合时宜的所作所为。《汉书·艺文志》:“古有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也。”《诗经》中的“国风”部分就是为了讽谏目的而采集的。《毛诗序》:“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又云:“风,风也,教也。风以动之,教以化之。”孔颖达疏:“风训讽也,教也。讽,谓微加晓告。”《诗经》中“国风”名之为“风”,殆为此欤?

歌谣的讽谏作用在西周统治上层得到普遍承认,政府不但设采诗之官,还鼓励公卿至于列士献诗,《国语·周语》:“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据《尚书·金縢》,周公就曾作《鸱鸮》一诗贻王。《诗经》中有怨刺诗,也有颂美诗。《汉书·儒林传》载昌邑王以行淫乱废,治事使者责昌邑王师王式:“师何以亡谏书?”王式对曰:“臣以《诗》三百五篇朝夕授王,至于忠臣孝子之篇,未尝不为王反复诵之也;至于危亡失道之君,未尝不流涕为王深陈之也。臣以三百五篇谏,是以无谏书。”无论是怨刺诗还是颂美诗都有教育意义,所以王式以三百五篇为谏书,用来讽谏昌邑王。春秋时期,以《诗》讽谏广泛运用于各种政治场合,这就是《左传》反复记载的赋诗言志现象。从毛亨开始,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诗经》也一直发挥着政治说教的功能。瑞士心理学家荣格认为:“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我们遇见普遍一致和反复发生的领悟模式,我们就是在与原型打交道。”[12]荣格用原型指称组成集体无意识的内容,“集体无意识是千百万年来人类种族心理的积淀,是每一世纪仅增添极少变化的史前社会的回声”[13]。中国传统诗学中温柔敦厚的诗教观念正是诗为“在寺之言”这一“原始意象”留给我们的“种族记忆”。诗为在寺之言,内容自然要庄重严肃。所谓“诗庄词媚”,文人喜欢在诗中表达忧国忧民的思想,传达的也正是“在寺之言”这一“史前社会的回声”。

《诗经》为什么称作“诗”,先秦古籍中没有明确的记载。诗为“在寺之言”这一“原始意象”则透露了《诗经》命名的一些消息:先秦典籍称《诗经》为“诗”或“诗三百”,显然与其承担的“在寺之言”的政治功能有关,反映了《诗经》编集的最初目的和动机。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下弥漫着即兴而歌的风尚,先秦典籍记载了不少这类的歌辞。站在歌必有词、词即为诗、以词配曲、曲即为乐的角度,它们既是歌,同时也是诗。这是我们后人的文体观念,先秦人却不这样认为。《孟子·滕文公下》:“《春秋》,天子之事也。”诗亦为天子之事,无论采诗还是献诗,目的都是为了王者观政。因此,孟子将诗与《春秋》相提并论,云:“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孟子·离娄下》)春秋以降,王纲解纽,天子以诗观政之迹息,诗跟着也就亡了。既然诗亡在《春秋》之前,孔子修《春秋》之后即兴而歌的歌辞只能称为歌,而不能称为诗。即使是在孔子修《春秋》以前,歌谣也只有进入讽谏系统,成为天子之事后,才可以称作诗,否则只能称为歌或谣。由于诗在先秦有其独特的含义,所以先秦时期的歌与诗畛域分明。

综上所述,就字义上说,诗为在寺之言,即在公共议事场合发表政治言论。民歌民谣言近旨远,宜于讽谏,被广泛应用于政治活动中。以歌谣形式进行讽谏属于政治行为,用来讽谏的歌谣具有“在寺之言”的属性和功能,因此也被称作“诗”。随着歌谣在政治活动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寺之言”中的日常口语渐渐被排除在“诗”之外,最后反而是采集来的歌谣和贵族献诗独擅了“诗”名。


[1] 本文为江苏师范大学博士学位教师科研支持项目“乐文化视阈内的先秦诗歌发展研究”(11XWR27)阶段性成果。

[2] 周苇风,河南睢县人,江苏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文学博士,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先秦两汉文学的教学和研究。

[3] 闻一多:《歌与诗》,见《神话与诗》,中华书局,1956,第185页。

[4] 〔日〕安居香山、中村璋八:《纬书集成》,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第464页。

[5] 闻一多:《歌与诗》,见《神话与诗》,中华书局,1956,第184页。

[6] 于省吾:《〈诗经〉中“止”字的辨释》,见《泽螺居诗经新证》,中华书局,1982,第178页。

[7] 刘士林:《胼首胝足:诗从寺新考》,《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8] 参见李守奎《楚文字编》“‘寺’字、‘止’字”条,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第194、81页。

[9] 叶舒宪:《“诗言志”辨——中国阉割文化索源》,《文艺研究》1994年第2期。

[10] 王宁:《汉字的优化和简化》,《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1期。

[11] 闻一多:《说鱼》,见《神话与诗》,中华书局,1956,第118页。

[12] 〔瑞士〕荣格:《本能与无意识》,改革出版社,1997,第8页。

[13] 胡苏晓:《集体无意识——原型——神话母题——容格的分析心理学与神话原型批评》,《文学评论》198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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