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No.14 辽宁省成立后的第一次党代会

瞬间:新中国成立70周年辽宁逐梦历程 作者:许晓敏,王全有,郭作为 著


No.14

辽宁省成立后的第一次党代会

一提到会议,给人的感觉就是枯燥和乏味的。但事实上,历史上的众多重要会议,尤其是党的代表大会,每一次的召开背景都大不相同,每一次的进行过程都各具特色,每一次的历史影响都非同寻常……作为辽宁省成立后的第一次党代会更是如此。

1954年8月1日,辽宁省成立。由党中央任命的中共辽宁省委员会也随后正式成立,并开始办公,省委机关驻沈阳市。根据中共中央决定,黄欧东任省委书记。同年10月10日,中央批准黄欧东等29人为省委委员,黄欧东、王铮、杜者蘅、喻屏、李荒、李涛、王学明、邹群峰、蔡黎、邱先通、张烈11人为省委常委。中共辽宁省委成立后,省委直接领导的有10个市委、34个县委、3个直属机关党委、1个有色矿山党委、6个有色矿总支、1个农场党委、1个铁路局党组。此外,还有中直各部门驻东北的局级单位党组11个。全省共有基层党组织18545个,党员共308709人。

辽宁省委的成立,正是处于全国人民认真贯彻执行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经济建设工作在整个国家生活中已经居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时期。面对这些情况,首先,省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七届四中全会的决议,结合辽宁实际情况,着重解决了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党的观念薄弱,忽视党的领导作用和党的思想、组织建设的问题,纠正了个人主义骄傲情绪、群众观念薄弱等偏向,并对极少数党员、干部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问题,进行了批评教育和处理,增强了党的团结,提高了党的战斗力。其次,领导全省各级党组织,继续对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普遍进行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的教育。通过深入教育,提高了对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对农业、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重大意义的认识,明确了建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方向,调动了全体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为了更好地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全省各级党组织广泛发动并领导了增产节约运动,在工业上切实贯彻了节约制度,在保证供产销平衡的条件下,完成了计划,完成了新产品的试制和制造任务。在基本建设上,贯彻了重点建设方针,集中力量搞了生产建设工程。在城市建设上,反对了盲目建设“大城市”的思想。在交通运输业方面,加速了车辆周转,提高了运输量,加强了计划运输。在农业生产上,开展了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增产运动,多方面寻找生产潜力,推广试行农业技术改造,克服农业增产中的一些困难,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改进了批发工作,建立健全了物资责任制。对机关、团体、企业和学校,进行机构整编,减少了层次,紧缩了编制,减少了人员。这一时期,各级党组织还进行了整党和发展党员工作,加强了党的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党的战斗力。对各级党委和党的领导干部,加强了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学习、政策学习、业务学习及文化学习,极大地提高了党组织各方面能力,特别是领导经济建设能力。

经过一年多的整顿建设,辽宁召开全省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的时机成熟了。1956年3月5日,中共辽宁省委发出《关于召开党的辽宁省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决定》,规定了中共辽宁省第一次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等,为中共辽宁省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召开做了充分准备。

1956年7月2日至11日,中共辽宁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在沈阳召开。出席大会代表633人,列席代表52人。时任省委书记黄欧东代表省委做了题为“加强领导,转变作风,为加速我省社会主义建设而奋斗”的报告。省委书记处书记王铮代表省委做了题为“把肃清一切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又快又好地进行到底”的报告。大会选举王铮等44人为中共辽宁省委委员,卫之等13人为候补省委委员。选举万毅等58人为辽宁省出席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邓仲儒等5人为候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中共辽宁省第一届代表大会决议》。《决议》提出,今后必须在全面完成今年经济建设计划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积极做好明年和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全面完成和第二个五年计划的顺利进行。《决议》号召全省各级党组织紧紧地团结在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周围,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扬民主,密切上下级联系,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贯彻群众路线,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做好各项工作,用更好成绩胜利地迎接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

1956年,在辽宁省委的领导下,全省顺利完成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沈阳市工商业者热烈庆祝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胜利。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