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译者序 逃离仇恨的基因

我父亲是恐怖分子:一个关于选择的故事 作者:[美] 扎克·易卜拉欣,杰夫·盖尔斯 著;张秋晴 译


译者序 逃离仇恨的基因

张秋晴

2015年年初,刚从欧洲回来,我就接到旧时在TED to China(TED是technology、entertainment、design的首字母缩写,即技术、娱乐、设计)译制部老友Kevin的消息,说中信打算把TED Books引进中国,正在物色翻译,问我有没有兴趣。当时工作上项目压得紧,还有些迟疑,但是看到邮件里发来的一本书,立刻眼前一亮——正是这本《我父亲是恐怖分子:一个关于选择的故事》。

之所以和这本书产生火花,起初是因为我对国际事务与宗教的兴趣与经历。在大学期间,我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了英语辩论上,足迹跨越欧亚,结交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信仰和成长经历的辩友。在看到校园之外更广阔世界的同时,也认识到自己对国际关系认知的匮乏。因此,在马德里IE商学院上学期间,特地多选了IE国际关系学院的课程,师从前任联合国驻科索沃、卢旺达和海地官员,欧洲智库FRIDE的主席何塞·路易斯·埃雷罗教授。在这门围绕当代国际冲突与争端解决问题展开的课程中,教授反复提及约翰·加尔通(John Galtung)的“文化暴力”概念,即选择性地放大并具有目的性地诠释文化中的某一方面,并用之为直接性或结构性的暴力进行辩护。书中的当代宗教激进主义正是这一概念的典例,通过对宗教经典的极端主义解读,为其进行直接性暴力行为(恐怖主义袭击)进行辩护,并以此对结构性暴力(如对同性恋和犹太人的歧视与仇恨)加以正当化与合理化。因此,对于商科出身的我而言,翻译这本书成了在课业和工作之外,对国际关系这一领域学术热忱的延伸。跟随着扎克的笔触,翻译着他成长过程中的点点滴滴,让我对文化诠释在正当化暴力中所能起到的强大作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感悟。

但在翻译这本书的过程中,让我感触更深的,是作者贯穿全书的三个观点。

其一,他人灌输的偏见无法战胜个人对真实世界的经验。书中,长大成人的扎克在游乐园的第一份暑期工作,让他逃离父亲与继父的阴影,接触到真实世界中形形色色的人。他们不再被标签化、妖魔化,不再是袭击的目标,而是现实中有血有肉、真诚友好的人。这让作者开始质疑成长过程中被反复灌输的教条,开始真正用自己的眼光去评判世界,用自己的脑袋独立思考。这让我回想起自己在巴以地区旅行时,萍水相逢却热情收留我的犹太人和穆斯林朋友,以及在平静的巴勒斯坦小镇上,来自以色列的天使投资人和风险投资人聆听巴勒斯坦地区创业者的项目展示,带有公益性质地进行投资的场景,打破了我对这个地区充满贪婪与仇恨的印象。的确,当距离缩进,亲眼目睹,亲身经历时,虽不能完全排除文化与信仰的影响,但总比他人选择性的复述与刻画要来的更为真实。

其二,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命运。书中,年幼的扎克在仇恨与暴力的阴影中长大,他父亲的同伙希望他能“子承父业”,负责他父亲案子的FBI(美国联邦调查局)探员则害怕他步父亲的后尘。而扎克用自己的经历证明,无论环境如何,最终做出选择,决定命运的还是自己。这让人想起法国哲学家让-保罗·萨特的格言:“存在先于本质。”人不同于物,是面向未来的,具备无限可能的“自为”主体,他的行为表征的存在塑造了他的本质。人是自由的,正因为他有选择自己采取何种行动的能力,能够利用自己的超越性看到自己行动在因果作用下产生的影响,做出自己想要的选择,成为自己想要成为的人,让自己的存在决定自己的本质。正因为一个人的本质是由他的行为来定义的,所以评价人的依据,不是他的固有身份,而是他的所作所为。这一存在主义推论,与作者在书中向母亲坦言,自己从此只以行为评判他人的故事也是一致的。

其三,非暴力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如果说通过真实经历打破偏见能够消除文化中对直接与结构性暴力的合理化诠释,让非暴力变得理论上可行的话,明确个人选择能够超越环境影响,决定未来结果的存在主义,则让非暴力变得事实上可行。扎克用自己的故事说明,支持恐怖主义暴力的偏见与谎言最终会被打破,而个人能够也应该坚持非暴力,“赋予对手人性,意识到自己与他们所共同感受到的渴望与恐惧,共同合作,化解矛盾,而非以暴制暴。”这种富于同情心和人道主义的非暴力,才是人类社会应有的解决争端的手段。否则,用暴力制造恐惧,让双方相互妖魔化并予以暴力反击,用仇恨制造仇恨,冲突将不会有停止的一天。

最后,感谢TED to China的牵线搭桥和中信出版社的辛勤工作,TED的口号正是“睿思博传”(Ideas worth spreading),希望更多人能参与其中,将这样深刻的故事引入中国,让更多人发现它的价值。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